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工作用车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5 生效日期: 2008-04-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市府办字[2008]72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市直单位购车资金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包括财政解决一部分,单位自筹一部分资金)购车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金来源渠道。自筹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合规合法渠道自行筹集的资金,包括财政返还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资产经营收入,向上级争取的专项购车资金,上级规定可以用于购置交通工具的专项资金。其中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必须是预算返还中明确用于购交通工具的收入或超收部分返还的成本性支出,不得将预算安排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挪作购买交通工具。财政在安排非税收入预算时,原则上不直接安排单位购车支出,而是先列购车计划,并将购车资金纳入政府调控范围,待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再将资金指标调整给购车单位。剔除政策性因素外,单位组织的非税收入比上年减少,该单位当年不得用非税收入购车,年初预算安排没有列购车计划的,原则上也不考虑购车。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或下属单位拉赞助购车,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购车。
  二、规范车辆购置标准。单位自筹的购车资金本质上都是政府资金,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都要按规定标准购车。要严格按照小车定编规定,加强对单位小车的定编管理;车辆已到报废期需要更新的,应先报废旧车再办理购新车手续;经批准同意将原有旧车进行调剂的,旧车应先上交市财政。对单位小车定编要根据工作量大小和领导职数情况从严控制,全额拨款的副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配车,工作需要配车的限配1辆,科级单位一律不配小车。各单位要按照《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赣市办字[2004]33号)确定的标准,正县级单位购置工作用车的购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万元,排汽量不超过2.0升;副县级单位购工作用车的购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6万元,排汽量不超过1.8升;特种行业用车按上级相关规定办理。凡超过标准的,政府采购部门不得组织招标采购,财政部门不得支付资金,交警部门不得办理上照手续。
  三、规范购车审批程序。按照市政府赣市府字[2007]79号文件规定,单位购置工作用车要经过市本级行政支出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自筹资金购车的具体程序为:(1)购车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必须如实写明单位小车定编情况,现有小车情况,包括车辆的购置时间,经费来源渠道等,二级财务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市政府办公厅对单位车辆定编情况进行审核;(3)市财政局对单位资金情况进行审核;(4)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5)行政支出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批;(6)到政府办公厅办理小车上编通知;(7)单位将自筹购车资金转入采购专户;(8)单位填写采购申请表报市采购办;(9)市采购办审核后送市招标投标中心组织采购。单位购车未经政府审批或未办理政府采购的,一律按照违反财经纪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