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价发[2008]21号
各县(市)物价局、呼兰区、阿城区物价局:
今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日,为了认真做好《价格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宣传活动,进一步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增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和全社会的价格法制意识,扎实推进价格依法行政,市局定于5月8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价格法》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宣传活动。
一、工作目标
宣传活动应遵循“隆重、热烈、简朴、适度、广泛、深入”的“十二字”方针。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注重实效的前提下,创新活动方式。
(一)召开座谈会。可召开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或价格法制工作会议,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回顾十年来取得的成就、查找存在的不足并探讨继续推进价格法制建设的工作思路。结合当前价格形势,围绕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价格、教育收费、医疗服务和医药价格、物业收费等进行专题研讨。
(二)出版专刊。编辑出版一期纪念《价格法》征文专刊,发表纪念文章,4月30日前上报综合处。
(三)营造良好宣传氛围。5月1日-5月8日,在各县(市)政府门前、主要街道及各大商场悬挂标语、设宣传展板。5月8日上午,与市局同步宣传,印发宣传品,受理群众价格咨询、12358现场受理价格投诉,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等,邀请当地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四)参加有奖知识竞赛。组织物价干部积极参加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有奖知识竞赛,本次竞赛设一等奖10名,奖金300元;二等奖20名,奖金200元;三等奖30名,奖金100元。活动截止日期为5月9日,竞赛题网络版见黑龙江价格信息网、哈尔滨价格信息网。
(五)借助媒体扩大宣传面。各地也可结合当前价格形势,就十年来价格工作取得的成效和采取的措施,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有效载体宣传《价格法》,有条件的可制作DVD宣传片或公益广告。
(六)做好总结上报工作。宣传活动结束后,请各单位认真总结梳理宣传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5月15日前将电子版上报综合处。联系人:张军陈迎
联系电话:84641494
电子邮箱:swjjzhc@sina.com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哈尔滨市纪念《价格法》实施十周年宣传标语
1.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十周年
2.学习《价格法》宣传《价格法》贯彻《价格法》
3.贯彻《价格法》推进价格依法行政
4.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5.依法治价执政为民
6.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良好价格环境
7.稳控物价安惠民生
8.依法治价促进和谐关注民生服务发展
9.倡导价格诚信共建和谐社会
10.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
11.深化价费公示实施阳光价格
12.12358维权在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