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环保行政执法主体,加强环保行政执法印章管理,规范环保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我局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取消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专用章(1)(2)(3)(4)(5)(7)、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收费专用章(1)(2)(3)(4)(5)、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专用章(1)(2)(3)(4)(5)(6)(7)(8)和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固废管理专用章,统一改用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其中,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局机关使用;中山分局、西岗分局、沙河口分局、甘井子分局、高新技术园区分局、环境监察支队、机动车污染管理处、固体废物管理处、辽宁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所有执法工作用印分别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专用章(1)(2)(3)(4)(5)(6)(7)(8)(9)。
以上单位印章要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印章时必须经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用印。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印模(略)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