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8]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区县级行政审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总体目标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工作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彻底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严格市、区县两级审批权限,应当由区县审批的事项必须由区县办理,能下放区县的审批事项坚决下放到区县。
(一)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不相适应或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调整或下放。
(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三)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四)对市级以下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可以实施的事项,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全部下放到区县管理。
(五)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及微观经济运行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并提出修改建议。
(六)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实施的市、区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暂停审批;能合并审批的事项一律合并。
三、工作任务
(一)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彻底清理,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合法与合理的关系,提出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初步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核论证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基础上,将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提请市政府审议,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做出处理,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行政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落到实处。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编制目录,将审批事项、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以及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督,防止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网上运行、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要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听证。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收费行为,对向相对人收取费用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通过适当方式将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予以公开。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禁止把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许可(审批)的必要条件。
四、工作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5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清理、取消和调整的工作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或取消、合并、下放的意见;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能、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整合的建议;对新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列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审查、调整阶段(2009年1月16日-1月20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拟保留、取消或下放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合法、效能、便民的原则进行审核、调整、拟确认,形成向市政府汇报的意见。
(三)公布阶段。由市政府法制办将拟确认的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由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精干工作力量,切实将这项工作完成好。
(二)具体工作要求。市及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清理工作中, 要将继续实施、合并、下放、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项目名称、依据逐一列出(合并的项目要将子项目列出),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规定程序报审。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清理结果要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协调科,联系电话:2306807,2306900),同时报电子版;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由各区县、高新区法制部门汇总,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审核论证,统一名称和事项。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已取消和调整的许可(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等。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