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8]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奶业生产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53号)精神,为稳定我市奶业生产,保护奶农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奶站扩大鲜奶收购。为解决奶农卖奶难问题,鼓励奶站在全面落实已签订鲜奶收购协议的基础上,扩大鲜奶收购,对2008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签订的鲜奶收购合同,按照每头产奶奶牛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二、实行乳制品加工企业促销奖励。对乳制品加工企业,省财政按其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销售收入的5‰ 给予奖励,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促销活动,扩大产品销售。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具体落实。
三、给予乳制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乳制品加工企业贷款的投放,积极帮助乳制品加工企业解决收购鲜奶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从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对乳制品加工企业新增的原料奶收购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具体按省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贴息资金除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全部由省财政承担。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具体落实。
四、鼓励企业加强自身检测能力建设。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乳制品加工企业新购置的三聚氰胺检测设备,省财政按照企业加工鲜奶能力,给予10万元或5万元的补助。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具体落实。
五、增强鲜奶质量检测能力。市及各区县、高新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鲜奶生产质量安全检测计划,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市畜产品标准化检测中心及高青县新购鲜奶检测设备所需费用,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六、建立奶站例行检测制度。加大对奶站收购鲜奶质量的检测力度,每个奶站每月检测2个批次,由市与高青县负责。其中高青县负责本县的奶站检测,市负责其他区县、高新区的奶站检测。
七、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对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乳制品加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
八、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报道乳制品生产、加工和产品质量监测情况,加强正面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要带头消费各类乳制品。经贸、质监、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