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采[2008]34号
安徽省省直单位协议供货产品中标人及供货商: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的通知》(财购(2008)1063号)及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用产品协议供货招标文件》(项目编号AH-F2008415)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服务质量,完善协议供货程序,有效建立协议供货监督机制,现建立报表及考核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报送制度
1.协议供货产品价格调整情况表(附件一)。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间,协议供货商在接到生产企业降低中标产品的媒体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24小时内,必须同时向采购中心申请调整报价,调整后的价格折扣和服务应不低于投标时的承诺,以便采购中心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价格调整情况。
2.协议供货产品停产报告(附件三)。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间,如果中标产品因停产而无法供货,协议供货商应在接到生产企业的停产通知后24小时内向采购中心报告,以便采购中心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取消该产品的协议供货资格。协议供货商不得以非协议供货产品替代。
3.协议供货产品价格调整月报表(附件一)。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间,协议供货商必须每月向采购中心报送一次中标产品价格调整情况表。对当期中标产品没有价格调整的供货商,也应报送书面说明。
4.产品销售情况月报表(附件二)。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间,协议供货商必须每月向采购中心报送一次中标产品销售情况表,并将 “协议供货合同”报采购中心备案(可以是复印件)。没有销售量的品牌、型号,也应报送书面说明。
二、报送要求。
①.报送时间: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情况,第一次报送应包括本次协议供货以来的所有数据。
②.报送方式:由供货商签章的纸质报表一份,可送达或邮寄,另附电子版一套,可送达或发电子邮件。
③.报送地点: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详细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158号
联系人:宋 杰(1609室) 电话:0551-2637812
王春风(1504室) 电话:0551-2637805
邮箱:songjie63@163.com
④、供货商如未按照上述要求报送,推荐该供货商的中标人及相应品牌将承担连带责任。一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二次,采购中心将报请采购管理部门停止拨付相关产品合同款项,三次及以上者,采购中心将扣除或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报请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商甚至中标人及相应品牌的协议供货资格。
三、建立售后服务考核制度
所有协议供货商应加强协议供货的服务意识,增强与采购单位的沟通,同时大力宣传协议供货制度,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做好设备的选购、安装、调试、维修等工作。
采购中心将对协议供货价格特别是最高限价的市场监测,对协议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协议供货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协议供货商如不能按照要求配合采购单位搞好协议供货工作,出现采购单位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经采购中心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和协议供货合同的约定,根据情况的不同,进行相应处理。轻者,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重者,扣除或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报请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该品牌的协议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采购中心将报请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协议供货商资格,并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协议供货合同承诺标准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未按照承诺的供货期限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5.未按照承诺的优惠价格或优惠折扣签订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6.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安徽地区同类型市场公开价;
7.中标产品的媒体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价格调整的;
8.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9.向采购人提供非中标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并签订协议供货合同的;
10.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
11.违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规定和协议供货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请各协议供货产品中标人及供货商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协议供货产品价格调整情况表(略)
附件二:协议供货产品销售情况月报表(略)
附件三:协议供货产品停产报告(略)
附件四:协议供货产品代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