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公积金[2008]82号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上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2月27日转发市房管、财政、税务、建设、规土等五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08]55号),以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23日第20次会议《关于审议提高本市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议案》的决议,现对本市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作如下调整:
一、对于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市民,在原有贷款还清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时,若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具体执行办法为:
1.申请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委托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认定,认定条件如下:
(1)借款人用于申请贷款的房屋为改善型的普通住房。
(2)通过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不超过1套。
2.申请组合贷款的,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的认定,由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根据该笔组合贷款中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等审核标准确定。
以上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以2人以上,含2人计算)基本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二、对于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户家庭(以2人以上,含2人计算)基本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执行现行的贷款政策,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条件不变,继续执行。
四、上述一、二项的执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9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查询系统对上述第二项进行调整设定;由于系统开发的原因,第一项的调整设定将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在此期间如有相关申请,纯公积金贷款可由市担保公司通过复议方式,人工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并打印《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复议单》;组合贷款可由各贷款受托银行介绍借款人持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到就近的担保公司网点申请贷款复议。以上请严格执行,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和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中心贷款管理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