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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监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12 生效日期: 1996-03-12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安锅局(199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5年第三季度,国家技术监督局对江苏山东浙江福建湖南广东河南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天津等12个省、直辖市的34个企业的YSP-15型和YSP-50型两种液化石油气钢瓶产品进行了国家质量抽查。抽查结果,液化石油气钢瓶产品合格率仅为52%,比1993年抽查合格率下降了39.3个百分点。产品不合格的主要问题有钢瓶容积小、容积膨胀率低、主要焊缝探伤不合格、力学性能试验不合格等。在这次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19个企业中,有15个是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有关检验单位应对监检工作质量负责,这些检验单位是: 
 
  1.山东聊城地区锅检所 
 
  2.江苏宝应县锅检所 
 
  3.福建省锅检所 
 
  4.江苏扬州市锅检所 
 
  5.湖南衡阳市锅检所 
 
  6.河南新乡市锅检所 
 
  7.哈尔滨市锅检所 
 
  8.浙江湖州市锅检所 
 
  9.河北衡水市锅检所 
 
  10.广东江门市锅检所 
 
  11.长春市锅检所 
 
  12.鞍山市锅检所 
 
  13.福建省莆田市锅检所 
 
  上述单位除福建省莆田市锅检所因未取得气瓶产品监检资格,必须立即停止气瓶监检工作外,都应认真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压力容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整顿,加强法规、标准学习,合理调配监检人员,提高到位率,对失职、误检、违章违纪的,要严肃处理。自查情况除福建省锅检所报我局外,其它检验单位报送其资格认可审批机构(省级劳动部门)。各省级劳动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将这些检验单位列入今年年度抽查考核的目标计划,并将考核情况报我局。 
 
  液化石油气瓶是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承压设备,其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发生的几起恶性液化石油气瓶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要本着对企业和人民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以此为戒,举一反三,严格按有关监检规则进行检验,对监检中发现的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发送联络单或监检意见书,完善监检工作见证,进一步提高检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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