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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5-01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宝政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8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宝鸡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是市政府集中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由大厅管理机构和驻厅部门组成。
  第三条 市政务大厅坚持“公开、规范、高效、廉洁”的工作原则,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统一收费”的运行机制,为企业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市政务大厅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树立“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通过不断提升行政服务工作水平,促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工作运行规则
  第五条 市政务大厅的主要职责:
  (一)对各驻厅部门的服务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服务;
  (二)组织各驻厅部门召开联合审批协调会,协调、督促联合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阅和办结等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四)定期对驻厅部门的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通报各驻厅部门;
  (五)组织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驻厅部门要按照“一区、一局、一科、一长、一章”的“五个一”的总体要求进驻大厅。即:一个区为一个职能部门的办公场所;每个部门每天有一名领导或授权的首席代表带班审批;驻厅部门对审批项目整合后有一个“行政许可审批科”成建制进驻;有一枚能够行使该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权力的“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
  第七条 驻厅部门在业务设置、业务办理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三必进”原则。凡驻厅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纳入政务大厅统一受理,必须做到行政许可主体、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收费全部进入大厅办理,不得厅外办理。
  (二)“六公开”原则。各驻厅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实行服务内容、法律依据、办事程序、申报资料、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公开的“六公开”制度。
  (三)限时办结原则。服务对象将有效齐备的文件资料递交受理窗口后,所有审批手续由窗口单位内部协调,限时办结。
  凡申报资料齐全且合法有效,规定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需承诺办理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对需上报、转报审批的,服务窗口应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办理;对不予审批的事项,应及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特事特办原则。凡是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项目和重要审批事项,由政务大厅召集相关驻厅部门进行联合审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快速办理。
  第八条 在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使用过程中,除国家规范性的证照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以外,其它行政批件都要加盖部门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所加盖的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与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驻厅部门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报政务大厅备案。
  第九条 驻厅部门应向窗口派遣代表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一般由部门副职担任。
  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部门在政务大厅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权,指导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负责;
  (二)代表本部门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负责即办件的审批,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协调、督促,代表本部门参与联办件的协调和办理;
  (三)负责本部门与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政务大厅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服务窗口行政审批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所有进厅办理的审批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收费的,由市财政局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在大厅设立收费窗口,实行统一收费。行政和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驻厅部门及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驻厅服务窗口的工作,要与政务大厅互相配合,切实保障日常行政审批业务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各驻厅部门必须选派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政策水平高,能熟练操作电脑的业务骨干到大厅服务窗口工作。派驻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如若不胜任或不适应工作,派驻部门应与政务大厅协商重新选派人员。
  第十三条 对驻厅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其人事和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日常的工作、学习由政务大厅管理。驻厅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驻厅者一般应当定岗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驻厅人员应自觉接受市政务大厅的领导和管理,热情为企业和群众服务,工作期满后,由大厅出具鉴定给派驻单位,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干部使用和晋升的依据。
  第十五条 进驻大厅各单位的工作实绩纳入市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范围,考核内容和办法由市政务大厅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政务大厅每年度评比出的文明服务窗口、先进个人,各部门要视同本部门先进予以奖励。被评为政务大厅文明服务窗口的部门,可纳入全市招商引资和环境保障年度评比奖励之列。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特殊性,市政务大厅向驻厅工作人员每人每个工作日给予误餐补助。此项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由政务大厅统一发放。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市监察局在市政务大厅设立督办投诉室,负责群众投诉和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处理。并对进驻部门、首席代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务大厅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第十九条 驻厅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阅和批办情况均应载入政务大厅办公自动化系统,政务大厅随时对进驻部门及各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审阅、办结全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驻厅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大厅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市政府给予责令改正,并扣减其驻厅部门的考核分值:
  (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应进而未进,或虽然人员进驻大厅而有关审批事项不在大厅办理的;
  (二)驻厅部门没有派驻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三)在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未按照规定在收费窗口缴费的;
  (五)对本部门驻厅工作人员不能严格管理的。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务大厅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扣减其部门和个人考核分值:
  (一)违反工作承诺,应当直接办理或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而拖延不办理的;
  (二)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不执行市政务大厅管理规定,经多次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驻厅工作人员,政务大厅有权将其退回派驻部门,驻厅部门应及时调整合适人员进驻大厅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凡是涉及到群众投诉事项,在审批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市监察局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追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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