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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1 生效日期: 2008-05-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辽安委办[2008]18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为及时、准确报告各类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结合我省事故报告工作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各类较大以上(含较大)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逐级口头报告,口头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它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安委[2007]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按照事故报告范围、报告程序、报告内容等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各类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工作。
  各市要充分认识事故报告工作的重要性,落实责任制,明确领导分工,确定事故报告责任处(科)室、具体负责人。
  各市要认真做好各类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报告监管工作,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因此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六)》,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特别规定》和《条例》,以及中纪委、监察部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八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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