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计政策文[2003]1038号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本市建立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并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现将《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改善首都投资环境,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建立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以下简称记录系统),并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记录系统记载下列信息:
1、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时记载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基本情况。
3、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同时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地址、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国内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归集、公布本系统市级和区县两级部门处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信息,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向记录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记录信息,依照授权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wwww.beijing.gov.cn)“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指定媒介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处理结果,也可以通过北京投资平台(www.bjinvest.gov.cn)查询。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六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记录系统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