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市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全市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十二届省纪委第三次全会、九届市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建立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现对2008年全市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进一步提高对维护群众利益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通过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不断深化,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城镇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清欠农民工工资和企业违法排污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工作方面,仍然存在工作程序不到位、政策标准不落实、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得到及时的查处,但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充分认识到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必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群众的各项权利,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须。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就是为了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通过发展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加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须。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设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改革发展如果脱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社会和谐就是一纸空文,也就难于实现科学发展。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把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核心,进一步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
2008年,全市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核心,积极推进全市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的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总的目标是:
(一)政策要落实。征地补偿、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清欠农民工工资和企业排污等五个专项治理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执行政策不走样、落实政策不打折。
(二)责任要明确。市本级五个专项治理工作组要按照各自职能,牵头开展各专项治理工作,在抓好市本级各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对口抓好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专项治理工作。牵头单位“一把手”对本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各专项治理工作。要明确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县区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三)制度要健全。各专项治理工作组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按照长效管理的要求,在对现有的各项制度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形成一套覆盖全面、程序明确、操作规范的制度体系。
(四)程序要规范。各专项治理工作,尤其是开展征地补偿、城镇房屋拆迁和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坚持做到程序到位、措施有力、操作规范。
(五)效果要明显。各专项治理工作要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核心,在具体工作上,不出现履行工作程序不到位、执行政策标准不到位的问题。
三、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完善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
2008年,全市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围绕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一)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专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组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适时讨论研究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协调工作步骤,解决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是全面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认真落实《南昌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适时开展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情况的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时足额收缴。
三是全面落实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面落实劳动用工合同制,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凡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的标准、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并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是将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列为施工合同的必要条款。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将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作为施工合同的必要条款。凡施工合同中无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条款、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是完善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投诉绿色通道制度。加大对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建设施工工地凡使用农民工的,均需设立公示牌,及时公布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和劳动监察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全天候受理群众投诉,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七是坚持落实清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动机制。坚持落实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清欠机制,重要节日和关键时段坚持集中办公,对群众投诉的拖欠工资问题快速反应、及时处理,预防不稳定因素的发生。
八是严格执行维护农民工利益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督查,凡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列为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二)征地补偿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征地审批制度。新的征地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持征地补偿费安置方案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完善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办法。及时制定出台《南昌市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实行补偿费专户储存制度,严格补偿费发放程序,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行为,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和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
三是认真落实征地工作“送明白袋”制度。开展土地征用工作,实施单位必须将相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装入“明白袋”,送给每户被征地农户,让群众掌握政策、了解程序、明白要求,做到胸中有数。
四是严格落实征地协议制度。开展土地征用,实施单位必须按要求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征地协议应该按照规定征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通过。
五是坚持征地补偿工作的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征地补偿工作必须做到征地政策和补偿情况的公开,实施单位必须将相关政策规定、补偿标准和每户被征地农户补偿的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六是建立征地补偿突发问题信息预警机制。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设立征地补偿突发问题信息预警监测点,及时掌握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七是强化信访投诉排查处理机制。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征地乡镇、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并做到快查快结,切实解决征地过程中发生的工作程序不规范、补偿款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对违规违纪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八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办案力度,切实纠正在征地中出现的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对违反规定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一是严格拆迁许可制度。开展城镇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二是落实拆迁协议制度。实施城镇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在做好拆迁摸底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单位应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
三是坚持拆迁公示制度。拆迁现场必须设置公示栏,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拆迁补偿安置放案,以及拆迁单位负责人姓名、拆迁人员上岗证和办事指南。
四是实行拆迁行政裁决制度。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规定的权限履行拆迁程序,对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确保城镇拆迁各项工作程序到位、政策标准到位。
五是落实拆迁信访接待制度。拆迁现场必须张挂投诉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安排熟悉政策的专人负责接待,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来信来访要做到次次有记录、件件有回声,对群众反映的合法要求,必须及时解决,有效化解拆迁矛盾纠纷。
(四)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工作
一是严格企业重组改制审批制度。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要严格按照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洪发〔2004〕31号)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执行,企业改制方案在经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必须报政府相关改制会议研究审定。
二是落实企业重组改制职代会制度。企业改制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精神,严格落实职代会制度,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规范运作程序,把职工安置等工作是否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是否报同级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作为批准企业改制的要件,企业改制方案未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企业改制。
三是坚持企业改制“送明白袋”制度。开展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单位必须将相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在企业显要位置进行张榜公布,并装入“明白袋”,送给每个改制职工,让职工掌握政策、了解程序、明白要求。
四是严格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制度。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业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管。企业重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资产和各项费用的评估和核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保障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五是落实职工安置情况公示制度。对企业改制方案和涉及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等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保障职工对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是落实改制工作信访接待制度。改制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举报,倾听群众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出现的程序不到位、工作不规范、安置政策不落实等问题,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因政策不落实、程序不到位,以及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引发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治理企业违法排污工作
一是建立违法排污企业基本台账制度。各县区、开发区和新区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企业排污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企业排污的情况,并建立违法排污企业的基本台账。
二是实行严重违法排污企业曝光制度。对严重违法排污以及不按照行政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整改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是落实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整改要求,督促限期整改。
四是建立违法排污企业重点监控制度。环保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区域管理的原则,建立重点监控制度,加强对重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控,对重点监控企业未落实整改要求的,要及时向上级行政监管部门进行报告,依法进行处理。
五是完善整治环境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根据全市企业排污的状况,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每年应组织开展一次对违法排污企业的联合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关停、整改一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
六是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工商、建设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联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的要求,在督促已有企业全面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同时,重点加强对新增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未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注册核发工商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筑许可。
七是实施环保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层层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
八是严肃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依照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格环保执法,加强相关环保案件的移送工作,严肃查处地方政府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干预环保执法的案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管不力等问题,
四、强化领导,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各专项治理工作组,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高度关注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部署,抓好今年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的重要性,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根据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分工情况,及时调整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工作组成员,加强对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的责任,努力形成整体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各县区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工作的实际,从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入手,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各专项治理工作组要结合本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将今年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明确工作步骤,认真抓好落实,推动本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强化宣传,积极引导。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各专项治理工作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通过各级班子会、干部大会加强宣传教育,要求各级干部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使各级领导干部掌握政策、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四)完善机制,纠建并举。要构建“上下互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督促各部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业务工作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工作的各项制度,使各方面制度形成系列,相互衔接;要规范程序、明确要求,督促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建立维护群众利益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有效监督,严肃查处。各专项治理工作组要根据各阶段工作推进情况和群众投诉反映的情况,不定期地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