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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7 生效日期: 2008-05-07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0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4月2日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九江市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4号),抢抓发展机遇,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助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法
  1.工作目标:通过政府推动与政府扶持,鼓励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使我市拟上市公司的后备资源不断丰富,队伍不断壮大,上市公司不断涌现。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要求,到2010年力争有30家规范的股份公司、15家基本符合上市要求、5家进入申报程序、3家上市公司
  2.工作方法
  (1) 引导企业分层分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上市的必由之路,要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与上市标准对接,加快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通过新设改制、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尽快组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将优质资产做大做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尽快达到上市条件;对目前暂不具备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条件,但产品科技含量高或在同行中所占份额较大、成长性较强的企业,要作为上市资源进行重点培植,鼓励并支持其新上项目,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上市融资,或通过与上市企业联合重组等方式间接上市融资。
  (2) 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将有上市意愿,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利润水平较高、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纳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要分类指导,重点培养,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格局。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3) 积极推进企业多渠道上市。一是积极谋求主板市场。对规模大、主业突出、业绩优良的行业龙头企业,争取在主板市场上市;二是主攻中小板和创业版。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争取在中小板和创业版上市;三是争取境外上市。对企业形象好、影响大、产品开拓能力强的企业争取在境外上市。四是积极寻求买壳上市。买壳上市是行之有效的上市捷径,对实力雄厚、资金充裕、管理能力强的企业,争取买壳上市。
  二、促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1.国有企业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其土地作为投资投入股份公司,其原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划拔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根据企业意愿依法批准后,给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2.企业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资产重组活动,需办理土地、房产权证或过户等,相关部门应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直接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工本费。对所涉契税按《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关于国有土地出让金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执行。规定属于减免范围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减免;对不属于减免范围的,在按规定缴纳契税后,市、县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实行先征后返。
  3.新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反映前两年企业盈利,在会计处理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其自查自纠、自行申报的部分,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市、县留成部门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其30%在股份公司注册登记时兑现,70%在企业上市后兑现。
  4.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去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因整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含多个企业整体改制成一个股份有限公司)需对原资产进行调帐处理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等文件执行。
  6.对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由历年积累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因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认定后可直接入帐。
  7.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对拟上市公司原始积累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及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和省、市政策性扶持资金。
  8.拟上市公司因改制而比改制前三年平均数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情况由受益财政采取奖励的办法补给企业,奖励政策暂定五年;企业上市后三年内,上缴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际上缴为基数,市县财政所得部分按10%比例环比增长,超过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
  9.企业上市成功,注册在本市,根据其融资中投入本市资金额大小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净融资一亿元以上(含一亿元)奖励20万元,每增5000万元(含5000万元)加奖10万;同时酌情对帮助企业上市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10.实行“九江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对具有上市潜质的创新型企业,实施资助计划,创新型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权托管,受益财政资助10万元人民币,引导创新型企业走“股份制改造、股份托管、私募融资、上市辅导、成功上市”的成长路线图。
  11.鼓励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产权交易平台融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省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平台转让股权融资或募集融资的净融资500万(含500万),受益财政奖励1万元,每增500万元(含500万元)加奖1万元。
  12.鼓励企业买壳和捆绑上市,买壳或捆绑上市成功后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由受益财政对企业决策层进行奖励,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优惠政策。
  13.为确保全市企业上市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每年拔付给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管理,用于奖励企业上市有功人员、组织业务培训、邀请专家指导、授课、讲座以及宣传等事项。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实行预算和总量控制,各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
  14.拟上市企业有条件“买壳”、“借壳”上市,企业前期费用不足,可根据上市工作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同级财政申请先行借垫,待企业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归还。
  15.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份公司应将股权交由省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托管)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提取不超过10%的税后利润以股份形式奖励给公司高管及其他有功人员。
  16.以上政策经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抄告各相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执行;与其他文件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发展资本市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企业上市工作,因人事变动,决定调整该领导小组,调整后的成员为:组长:刘建平(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刘明征(市政府副秘书长)、彭敏(市发改委主任);成员:市人民银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民营局、市农办、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开发区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彭敏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做好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规划和指导、服务工作,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组织改制上市企业业务培训等事宜;根据企业上市工作需要,对需解决的特殊问题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督促会议决定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上市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领导小组成员要根据各自职责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政策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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