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市地税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杜绝代收代缴单位不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纠正代收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操作现象,及时解决代收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紧抓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要与各保险机构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要帮助保险机构规范代收代缴工作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确保应收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各县(市、区)局和市局直属分局负责车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要指定专门股室(分局)、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及时处理保险机构反映纳税人拒缴车船税问题,定期对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宣传,搞好培训
地税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利用税收宣传月,借助报纸、电台、网络、杂志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车船税代收代缴政策,提高社会各界对车船税的关注程度。要协助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切实做好税法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机构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明确保险机构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及时向保险机构传达有关车船税文件,以保证代收人员在执行政策时不走样。
三、明确相关要求,规范代收代缴工作
1.对我市除摩托车、农用车以外的应税未税车辆,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2.地税机关应要求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留存以下资料,以备检查。
(1)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等定期或临时减免税的车辆,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复印件。
(2)已缴纳当年车船税的车辆,留存含有车牌号等车辆信息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个别遗失了完税凭证的纳税人,留存加盖了主管地税机关公章的含有完税凭证号码、车辆牌号等内容的证明原件。
(3)拖拉机、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留存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新购警车,没有车牌号码,留存有关部门的批文。
(4)《江西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中要求的其他资料。
若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视同应税车船,一律由保险机构代收。
3.保险机构不得以纳税人拒缴为由不代收车船税。如保险机构在未收到车船税款前,出具保单的,一经发现,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的,保险机构要及时通知主管地税机关,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的,市县两级地税机关应对相关税务干部做出严肃处理,
4.车船税收入归属划分。我市各县级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原则上暂随保险公司营业税收入的归属进行划分,县级财产保险公司如果在当地交纳营业税的,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归属各县(市、区)地税局;吉安市中心城区的各保险机构以及不就地交纳营业税的各县级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先统一到市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再由市局进行合理分配。具体分配方法另行通知。
5.税款解缴期限与方式。扣缴义务人按月缴纳代收的车船税,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连同当月应纳的保险业营业税等其他地方税收一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险机构在解缴时应按要求以电子方式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明细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明细表》格式由各地自行设计,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车主单位(或个人姓名)、车牌号码、车辆种类、座位或自重吨位、代收税款金额、免税车辆信息、代收税款日期、保单号码等,主管地税机关要将《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明细表》核对无误后,填开税收缴款书,由代收代缴单位将已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6.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开具问题。由于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明确代收车船税的交强险保单视同完税凭证,现有保单和发票也已经能满足缴纳车船税支出的财务报帐和记账需要,原则上地税机关不再开具完税凭证。但对个别纳税人因为特殊原因,如办理出国证明等确需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税收转帐完税凭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具体要求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税收票证使用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63号)文件执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处理违法行为
各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代收代缴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局已把车船税代收的落实情况列入县(市、区)局年终绩效管理考核。今年内各地税机关每个月都要组织人员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情况进行巡查,逐车进行核对,年终要组织稽查局进行一次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为了督促各地抓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落实,市局将在今年6月份组织车船税代收情况交叉检查。
各保险机构不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原则上应处以应收未收税款不少于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地税机关包庇、袒护未按规定履行法定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将严肃追究地税机关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