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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9 生效日期: 2008-05-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8]12号
为优化能源利用结构,减少大气环境污染,提高供气质量,保障供气安全,促进节能减排,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不含松北区、阿城区、呼兰区,下同)供应生产、生活的人工煤气进行天然气置换,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5月起对市区人工煤气进行天然气置换,由供应管道人工煤气改为供应管道天然气,天然气置换工程至2009年底前完成。
  二、天然气置换工程由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庆燃气公司)采取分期、分片置换的方法逐步推进实施。置换的区域、具体时间、注意事项等,由中庆燃气公司提前7天通知管道人工煤气用户。在预定的置换工作时间内,人工煤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关闭管道灶前阀和燃气灶、热水器等燃气器具开关,并在置换期间留人配合置换工作。
  三、由于天然气与人工煤气的燃烧特性不同,原有人工煤气系统中使用的燃气器具、燃气报警器必须更新后方能使用天然气。根据《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和哈尔滨市《天然气置换燃气燃烧器具改装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存在下列情况的燃气器具、燃气报警器不予改装:
  (一)家用燃气灶具售出当日起,超过8年的;
  (二)燃气报警器出厂当日起,超过3年的;
  (三)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自售出之日起超过6年或者超过生产厂商明示使用年限的其他家用燃气热水器;
  (四)不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和相关安全规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燃气报警器;
  (五)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六)无厂名、厂址、无品牌标识及无法组织燃气器具置换改装零配件的;
  (七)玻璃钢等易破碎灶面,改装后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
  (八)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和火焰外漏的;
  (九)严重变形或零配件严重锈蚀的;
  (十)漏水、漏气、漏电的;
  (十一)无法组织改装的进口燃气器具;
  (十二)无法确认具体销售日期或虽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嵌入式燃气灶具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
  (十三)燃气器具生产商已停产且其零配件不具备通用性的;
  (十四)改装后,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
  四、家用燃气灶具、燃气报警器的改装费用由市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方式补贴,用户不承担改装费用,其他燃气器具改装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现有煤气灶具不能改装欲购买天然气灶具的用户,每户给予70元补贴;已安装煤气报警器的用户,现有煤气报警器不能改装欲购买天然气报警器的,每户给予30元补贴。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用户,由民政部门每户发放一台双眼天然气灶具。燃气器具、燃气报警器改装由中庆燃气公司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改装。
  工商服用户的燃气器具、燃气报警器的改装费由用户自行承担,燃气器具、燃气报警器可由原厂家改装或者委托中庆燃气公司改装。
  五、置换后天然气的销售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六、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违章用气的用户,必须按中庆燃气公司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天然气置换。
  七、中庆燃气公司应当通过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4838110、网址://www.hrbzqgas.com及时公布置换工作有关信息,受理用户查询、咨询、投诉。
  市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燃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天然气置换工作,保证天然气置换工作如期完成。
  八、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天然气置换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卫生、房产住宅、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做好天然气置换的有关工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7]27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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