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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9 生效日期: 2008-05-09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8]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南昌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等各项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经济社 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南昌在新的起点上快速崛起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赣府厅字[2008]41号和洪府厅发[2008]19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市政府组成十个综合督查组和十个专项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行动。十个综合督查组具体分工为:市安监局负责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山湖区;市公安局负责安义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监察局负责新建县和湾里区;市总工会负责进贤县和英雄经济开发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西湖区;市建委负责红谷滩新区;市交通局负责青云谱区;市市政公用局负责东湖区;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南昌县;市质监局负责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个专项督查组具体分工为: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行业;市建委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市公安局负责民爆器材行业;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燃气行业;市交通局负责水上交通行业;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市农业局负责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道路交通。
  三、督查内容
  督查的内容主要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8〕19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整治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迫切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于4月底前,制订下发具体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委办。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市安委办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伤亡人数降下来。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隐患挂牌跟踪整改情况每周一报市安委办,并于7月底前提交本县(区)、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给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电话:3986152,传真:398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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