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建科[2008]136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及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要求,开展市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的评选、申报工作。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进步,发挥技术人员的创新精神,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繁荣设计创作,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的50%。
各优秀勘察设计奖获项目中一、二等奖的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3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负责市级本行业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和推荐申报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审,其中城市规划专业可由省辖市规划局负责评审。
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在各省辖市评选出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范围包括:建筑设计(含地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设计和城市与工程勘察。
第五条 申报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我省勘察设计单位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近年来承接或为主承接的国内勘察设计和城乡规划项目;
由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近年来承接的我省境内的勘察设计和城乡规划项目。
(二)勘察设计项目须已完成竣工验收且经过一年以上使用考验;城乡规划项目须已按规定权限批准并付诸实施。
(三)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符合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标准。
已申报过本项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优秀工程勘察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应的规范、规程、规定;
2.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能以恰当的工作量和勘察精度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3.勘察全过程均经过严格检查和审核,成果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实际;
4.通过实践,能较好地满足工程设计等使用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二)优秀工程设计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应的新规范、规程、规定、标准图、技术标准。
2.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所有参选图纸全部为应用CAD技术辅助出图。
3.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分析、优化,在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明显效果。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4.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有创新、有特色。
5.积极开展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设计中采用淘汰落后产品的项目不予评选。
(三)优秀城乡规划
1.项目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2.项目在理论应用、规划构思、设计手法、工作内容及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有所创新。
3.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 江苏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等奖项目: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最高水平,并有突出的技术创新,主要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期先进水平;
二等奖项目:有较大的技术创新,主要指标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
三等奖项目:有一定的技术创新,主要指标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单位评选优秀勘察设计项目的基础上,按各省辖市规定的期限,将推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报送参加各市优秀勘察设计评选。
部、省属勘察设计单位可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优秀勘察设计评选,也可直接参加全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但申报项目不得重复。
第九条 各省辖市将本地区获二等奖及以上的优秀勘察设计项目汇总填写排序推荐表后,推荐参加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
第五章 评选机构组织
第十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工作由省建设厅科研设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设立由厅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的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负责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获奖项目的评定工作。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下设建筑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市政公用工程、风景园林、城市与工程勘察等六个专业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各专业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相关处室负责推荐相关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第六章 评选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初评后提出推荐获奖名单报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
第十三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对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名单审定后,由省建设厅公布评选结果。
第十四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各专业评选委员会评选采用先分组后集中,专家评议与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评出三等奖以上项目,再评出二等奖项目,最后评出一等奖项目。
第十五条 各专业评选委员会评选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项目类型或项目数量进行分组评审;
二、各组介绍小组评审意见后,由专业评选委员会评议;
三、专业评选委员会全体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以得票数多少评出奖项;
第一轮先评出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项目,第二轮评出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项目,第三轮评出一等奖项目。
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得票数需超过所有评委数的1/2,一等奖项目得票数需达到所有评委数的2/3。
第七章 评选纪律
第十六条 在评选中,各评委须本着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参评项目按评选标准要求进行充分讨论筛选。
第十七条 评委在评选中要秉公行事,评选期间不得向外界透露评选内容,不得收受报评单位或个人的贿赂,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委资格。
第十八条 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各专业委员会评选时采取回避原则,分组时凡项目涉及所在单位或本人的,评委均应回避。
第八章 奖惩
第十九条 省建设厅对获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的单位及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不超过15人)颁发奖状和获奖证书。
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条 凡被评为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一、二等奖的项目,由省建设厅推荐参加省及建设部优秀勘察设计评选。但必须由获奖单位按省及建设部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有关办法和规定另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凡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或者向评委行贿的,取消评选资格;已获奖的,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级别,直至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