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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已关停企业非法恢复生产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3 生效日期: 2008-05-1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8]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南宁市于2007年9月,开展了节能减排百日行动,关停了一批污染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全的制浆造纸、淀粉、酒精、制砖等企业。但在2008年春节过后,有些被关停的砖厂擅自接电恢复生产,影响恶劣。部分关停企业死灰复燃会对其它类似企业起到不良的带动效应,如不能及时加以制止,已经关停的企业将会大面积效仿而恢复生产,我市节能减排成果将付之东流。为巩固节能减排工作成果,建立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明确法律依据,落实责任制,形成部门联动,坚决制止已关停企业非法恢复生产,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组织辖区内发改、建设、经济、国土、环保、工商、监察、公安以及供电、供水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统一行动,按照部门联动的工作要求,对辖区内非法恢复生产的关停企业现场执法,有效地切断其生产电源、水源,责令业主立即停止生产、自觉拆除设备,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二、实施部门联动。对于非法恢复生产的关停企业,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予以取缔并严肃查处;国土资源部门查扣其非法采矿设备;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济部门责令其拆除生产设施;供电部门停止其生产供电并切断供电高压回路;有关供水公司切断其生产供水水源;公安部门维持工作秩序,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由市节能减排办牵头,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监察局、供电等部门参与,组成督查小组,深入各县、城区、开发区检查,督促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坚决制止关停企业非法恢复生产现象。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市监察部门和效能办对此项工作全程跟踪,对查处不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认真履行职责。
  五、建立长效机制。对于在2007年节能减排百日行动中关停企业非法恢复生产的,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在2008年6月15日前组织专项行动坚决制止其非法恢复生产,于6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情况书面报告给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全市情况报市政府。今后在落实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过程中,需要陆续关停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如此类企业在关停之后仍有非法恢复生产的,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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