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8]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南宁市于2007年9月,开展了节能减排百日行动,关停了一批污染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全的制浆造纸、淀粉、酒精、制砖等企业。但在2008年春节过后,有些被关停的砖厂擅自接电恢复生产,影响恶劣。部分关停企业死灰复燃会对其它类似企业起到不良的带动效应,如不能及时加以制止,已经关停的企业将会大面积效仿而恢复生产,我市节能减排成果将付之东流。为巩固节能减排工作成果,建立节能减排长效机制,明确法律依据,落实责任制,形成部门联动,坚决制止已关停企业非法恢复生产,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组织辖区内发改、建设、经济、国土、环保、工商、监察、公安以及供电、供水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统一行动,按照部门联动的工作要求,对辖区内非法恢复生产的关停企业现场执法,有效地切断其生产电源、水源,责令业主立即停止生产、自觉拆除设备,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二、实施部门联动。对于非法恢复生产的关停企业,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予以取缔并严肃查处;国土资源部门查扣其非法采矿设备;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济部门责令其拆除生产设施;供电部门停止其生产供电并切断供电高压回路;有关供水公司切断其生产供水水源;公安部门维持工作秩序,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由市节能减排办牵头,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监察局、供电等部门参与,组成督查小组,深入各县、城区、开发区检查,督促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坚决制止关停企业非法恢复生产现象。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市监察部门和效能办对此项工作全程跟踪,对查处不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认真履行职责。
五、建立长效机制。对于在2007年节能减排百日行动中关停企业非法恢复生产的,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在2008年6月15日前组织专项行动坚决制止其非法恢复生产,于6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情况书面报告给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全市情况报市政府。今后在落实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过程中,需要陆续关停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如此类企业在关停之后仍有非法恢复生产的,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