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
在2008年全省质监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省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超武同志强调要把加强农村液化石油气瓶的监管作为全省系统保障民生、亲民爱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为有效落实此次会议精神和省局领导指示,现就加强农村液化石油气瓶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掌握农村气瓶的使用特点
农村液化石油气瓶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特点,一是使用周期长、周转比较慢。全省农村地理环境、资源利用、住房条件的差异比较大,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方式、频率有很大差别,有些气瓶是处于应急或替补的状态,间歇使用或闲置的时间比较长,形成了一定的事故隐患。二是相对分散。乡镇、村屯的布局比较分散,点多面广,对气瓶的安全监管易出现盲点。三是农民的安全使用常识比较匮乏。农民接受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安全使用常识比较少,易产生使用不当而引发的安全问题。为此,要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监管措施和机制。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
各级质监部门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春雷行动”,切实抓好特种设备安全服务,把保障农民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瓶当作深入开展“春雷行动”、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切入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一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在监察、检验人员走村访户时,要积极主动向农民讲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相关标准对液化石油气瓶的有关要求;利用实物向农民讲解气瓶的检验标识、充装标识、安全使用常识和有关气瓶产权转移的常识;制作通俗易懂的《气瓶使用安全常识》等宣传单向农民发送。
二要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管。一是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安全责任的主体,负责对气瓶安全使用提供指导和服务,特别是针对农村用户,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二是严格要求气瓶充装单位继续开展气瓶的产权转移,使气瓶的产权由用户向气瓶充装单位转移,气瓶充装单位为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三是要求气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八不准充装”即:不准充装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非自有产权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钢印标记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瓶内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气瓶,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气瓶。
三要加强气瓶检验单位的监管。要求气瓶检验单位严格执行气瓶检验的有关标准,切实提高检验质量,为百姓安全使用气瓶把好关、服好务。对应报废的气瓶,严格履行报废解体的程序,监察机构要派监察人员现场监督。
四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单位不履行职责,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对农村用户违规使用气瓶的要说服教育并及时制止违规行为,防止发生事故。
三、加强相关信息的上报工作
各市(地)、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强农村液化石油气的瓶监管,为农村气瓶的安全使用做出积极的贡献,并在工作中加强信息的汇总和上报,一是重点突出的事项,可采用信息的形式,一事一报;二是日常农村液化石油气瓶监管工作情况,在每季度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中作为一项内容上报,上报时应说明当季度监察机构检查的气瓶数量、检验单位检验气瓶的数量、报废气瓶的数量、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农民宣传、服务的情况。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