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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5 生效日期: 2008-05-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按照市政府第十四届八次常务会议精神,我市将全面实施《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限制养犬区域分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和一般限制养犬区。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区为重点限养区,碾子山区、昂昂溪、梅里斯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城镇为一般限养区。
  二、在本市限养区,对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全市将于6月1日至7月31日集中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准备登记注册的,必须在2008年7月31日前,将所养犬自行处理,逾期不登记注册又不处理的将由市限制养犬办公室组织予以捕捉。
  三、无论重点限养区和一般限养区,居住楼房的居民只准饲养小型观赏犬。居住平房的公民,除可饲养小型观赏犬外,允许登记注册饲养其它犬。
  四、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的,个人持本市常住户口,单位持书面申请,到当地(北三区到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办理。
  五、以前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需持许可证到当地(北三区到市)限制养犬办公室进行年度登记注册。
  六、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及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人应持户口簿、残疾证、居民委员会证明等相关证件,到当地(北三区到市)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办理。
  七、在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所养的大型犬不得出户,只可以拴养或圈养;小型犬出户应当遵守《齐齐哈尔市限制养犬规定》;犬类交易、屠宰的,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非法屠宰或销售、加工未经检疫的犬肉,对违法者依法予以处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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