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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保护价定购价粮食库存专项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6 生效日期: 2008-05-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黑粮明传[2008]17号
有关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省直属粮库管理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保护价粮(含定购价粮,下同)库存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督促企业搞好库存自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在查库工作中严格执行《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规范工作程序,如实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资料整理留存备查。
  二、搞好市县联合复查。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整改,严肃处理。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在5月25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局法规监督处。数据汇总表和文字报告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认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送。
  三、积极配合省局工作组做好抽查。省局将组成工作组对这次粮食库存专项检查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准备,密切配合,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严明查库工作纪律。查库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对发现账实不符等问题要如实反映,不得隐瞒,并尽快按规定进行业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对故意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省局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同时抄报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粮食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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