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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1-16 生效日期: 1993-11-16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1993]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92)汇业函字第88号、(93)汇业函字第9号《关于国内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实行规划管理》的两个文件的要求,结合我行的具体情况,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一、开办外汇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当地经济、特别是外向型经济发展确实需要的,开办外汇业务以后,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够达到一定规模的省、地、市、县级分(支)行。 
  2.具有一定数额的外汇资本金:申办一般外汇业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证信调查、咨询及见证业务)的分(支)行须具备200万美元以上外汇资本金。开办贸易、非贸易结算的分支行须有4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本金(省级分行须具备50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本金)。 
  3.具有一定数量和业务素质、经过上级行国际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培训的经办人员。 
  4.具有较完备的规章制度和能够适应国际业务工作需要的各项设备。 
  5.具有三年以上办理代办外汇业务的经验和较好的经办成绩。 
  二、申报及批准程序 
  1.各分支行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要求,在充分考察本地区对外汇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着手考虑筹建国际业务部。 
  2.当开办外汇业务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准确无误地落实后,在当地分局有指标的情况下,申请行可将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向当地外管部门及省级分行上报。 
  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 
  (2)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注册会计事务所对其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5)近三年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机构和部门外汇业务主管人员和外汇业务操作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7)经办外汇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3.省级分行在得到辖内分支行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核。在所有的条件达到并且符合要求,经省级分行同意后,由省级分行上报总行。 
  4.总行在得到省级分行上报的材料后,将对上报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并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在所有条件达到后,总行即时批复。 
  5.当申办行接到总行的批文后,携总行批文、省行批文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到当地分局和总局办理手续。 
  6.自营外汇业务的申办程序,仍采用自下而上的办法,由总行统一核批。今后,凡未经总行批准自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一经查实,将追究其上级主管行的责任。 
  三、开办外汇业务实行规划管理 
  开办外汇业务必须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自身条件结合起来,当地经济发展条件不具备或自身经办国际业务的条件不具备的分支行,均不能开办自营外汇业务,避免一轰而上、盲目上马、影响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的整体形象。为保证我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合理布局、稳健发展,请各省级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实行规划管理的规定》,在每年的十月底以前将已开办外汇业务分支机构及拟开办外汇业务分支机构的名单和分支机构与人员情况统计表及本系统外汇业务经营状况报总行国际业务部,以便及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四、关于分支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可以经办以下业务:(1)外汇存款;(2)外汇贷款;(3)外汇汇款;(4)总行委托的外汇借款;(5)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6)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此项业务须通过总行办理);(7)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8)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9)外汇担保;(10)贸易、非贸易结算;(11)外币兑换;(12)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2.市分、支行,地区中心支行可以经营以下外汇业务:(1)外汇存款;(2)外汇贷款;(3)外汇汇款;(4)外币兑换;(5)贸易、非贸易结算;(6)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3.县支行、办事处可以经办以下业务:(1)外汇存款;(2)外汇贷款;(3)外汇汇款;(4)外币兑换。 
  4.分理处、代办处可以经营以下外汇业务:(1)外汇存款;(2)外币兑换;(3)外汇汇款。 
  5.储蓄所可以经营下列外汇业务: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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