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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2 生效日期: 2008-05-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明电[2008]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2008年5月11日6时左右,丹东市一条钢质船从公海运载水产品返航途中在海上突然沉没,船上19人遇险,经全力救助全部获救。这一事故的发生,反映出我省一些地区安全生产机制还不健全,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个别从事水上生产的人员安全意识淡漠,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胜利召开创造和谐安定的水上交通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省水上生产作业门类齐全,分布广泛,水上安全生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加强水上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全省水上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保证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监管,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治理和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真正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增强防范意识,进一步强化安保工作
  各级交通、港航、渔业管理部门及港航相关企业要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的计划,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进一步强化对客滚船、液货危险品船舶、国际航线的客货班轮、陆岛运输船舶、渔业船舶以及对外开放港口、危险化学品码头、港口客运站等重点目标的监控,严防死守,确保上述重要目标的安全。进一步强化港口设施安保工作,切实做好港口设施安保的演练演习,保证各港口《港口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全面深入开展水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57号)精神,加强对重点水域及从事水上生产运输的重点企业和个人的督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排除隐患。各主管部门要在6月1日—7月31日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检查,务必将水上生产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一)要进一步加强水上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各级交通、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监管,督促港航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水上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要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的安全整治“回头看”工作,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风力限航和危险品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大对船舶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陆岛运输船、旅游船艇、施工作业船、砂石运输船、油船及危险品船等重点船舶要加强监管,全面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对从事陆岛水上运输的企业,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格遵守风力限航的有关规定,坚决打击船舶超载超员及非法载客等行为,保障陆岛、岛岛间水上运输安全。
  (二)要进一步加强港口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各级政府、港口主管部门以及各港口企业,要进一步强化港口安全生产作业管理,重点加强港口危险品、油品作业码头管理,加强港口码头施工作业管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客运码头设施及港口吊装设备管理,确保港口生产作业安全。
  (三)要进一步加强渡口及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严格履行监管责任,依法打击“三无船舶”,坚决制止农用船舶、渔业船舶、自用船舶等非法载货、载客行为。要切实加大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管理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快渡口渡船设施更新改造速度,严格执行恶劣气候状况停航、停渡及客运车辆下客通行的规定,确保人员、车辆通行安全。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保证检验质量和效果,淘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老旧渔船。渔业船舶必须配备通讯、导航、救生和消防设备。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签证工作,禁止不适航渔业船舶出海作业。加强对渔业船舶船员培训力度,提高渔业船舶船员在恶劣天气海况下操纵船舶的技能。加强渔船编队生产,提高渔船自救互救能力。严禁渔业船舶超风级、超航区以及超载、改变作业性质和违章载货和搭客行为。
  四、严密防范海上极端恶劣天气引发的事故灾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要进一步健全海上极端气象灾害的预防救助体系,气象、海洋渔业、水利、海事、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极端恶劣天气预警信息监测和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预警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可通过海上船舶进行实测以全面掌握海上实际气象和海况。相关企业要通过有效方式传递预警信息,确保水上船舶和有关部门及时收到预警信息,提前停航、停止作业,做好应对准备。
  五、认真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要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建立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做到科学施救。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在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的基础上,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特别是对私自载客、载货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造成重大事故和人员伤亡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瞒报谎报的,要严肃查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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