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房[2008]340号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
现将《2008年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2008年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基本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城市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交易、物业管理等环节,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城市房屋拆迁有序推进,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得到规范,物业服务水平有所提高,初步形成依法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三、重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1.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行为;
(2)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的行为;
(3)拆迁单位与评估单位恶意串通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为;
(2)违反住房结构调整政策的行为;
(3)未按规定建设配套设施,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
(4)违反合同约定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5)以合作开发、联合开发名义,利用集体土地或企业存量土地,违规或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3.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内部认购或价格优惠为诱饵,利用订购费、选号费等名义违规售房的行为;
(2)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以及发布虚假广告,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行为;
(3)炒卖房号、一房多售的行为;
(4)擅自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等行为。
4.房地产中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行为;
(2)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以及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的行为;
(3)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以及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4)未取得职(执)业资格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的行为;
(5)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行为。
5.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行为;
(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
(3)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各设区市和房地产市场比较发达的县(市),应积极争取设立房地产市场稽查大队,并充实执法人员,加强对其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工作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市场监管制度。包括违法行为举报和投诉受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部门间情况通报制度、年度联合集中检查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监察部门对违法事例和违法人员处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及舆论监督制度等六项制度。
(三)组织开展四项专项检查。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印发的《全省房地产行业预防腐败工作实施方案》(冀建监[2008]286号),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交易秩序、房地产估价机构和物业管理及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等专项检查。
(四)处理和曝光一批典型的违法案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认真调查、依法处理。对危害较大、影响恶劣、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案件公开曝光,并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