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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名中医评选条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2 生效日期: 2008-06-02
发布部门: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名中医评选条件》的通知
发布文号: 深卫中发[2008]13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保健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为了实施中医建设的“三名”战略,加快我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深圳市名中医评选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深圳市名中医评选条件
  一、深圳市名中医评选条件
  (一)从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20年以上(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以下同),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在编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副主任中医师职称十年以上并在深圳工作十年以上;
  2.取得主任中医师职称五年以上并在深圳工作五年以上;
  (二)有丰富独到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廉洁行医,在群众中享有盛誉。
  (三)近5年医疗工作中,未发生医疗事故及差错。
  (四)近3年每年在临床工作时间不少于30周。
  (五)近3年有主持和主要参加(课题组前3名)的科研课题、结题鉴定或获政府科技成果奖项目一项以上,主编或副主编出版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并在国家级杂志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者省级杂志6篇以上,积极带教各级实习生、研究生、临床医师。
  二、为了激励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中医师,具备以下条件者也可参加评选。
  1.在深圳从事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20年以上(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
  2.中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主治医师;
  3.忠于职守,积极工作,疗效显著,在病人中有较高威望,社会公信力强,医德高尚者;
  4.近5年医疗工作中,未发生医疗事故及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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