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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化工类企业年检审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5 生效日期: 2008-06-0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工商发[2008]89号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的要求,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部署,决定加强对化工类企业的年检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化工类企业的年检把关。凡经营范围中涉及化工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必须严格审查。对需前置许可的,要严格把关。许可文件到期的,要求企业提交新的许可文件,不能按时提交的,要求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加强年检工作与属地巡查的结合。要加强属地巡查,发现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嫌疑的,要及时通知同级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依照药品监管部门的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运用企业信用分类联网监管。对年检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通过联网查找该企业有无化工类关联企业。如有关联企业,工商所或者上级机关及时通知关联企业所在地工商机关加强监管。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及省垦区工商局要对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的年检情况进行专项总结,并于7月5日前上报省局企业处。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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