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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6 生效日期: 2008-07-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齐政办发[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看病就医负担,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体现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措施和要求,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住院报销比例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5万元提高到3万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三级医院由原55%提高到60%,二级医院由原60%提高到65%,一级医院及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由原65%提高到70%。
  三、患有尿毒症实施血液透析和肾(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参保居民,其门诊大病报销比例由原50%提高到80%。肾(肝)移植术后按月份分段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中肾移植术后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肝移植术后第一年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第二年、第三年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1670元;三年后每年进行鉴定,经专家认定需要继续治疗的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万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840元,不需要治疗的停止门诊大病待遇。
  四、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五、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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