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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沈阳市房产局关于“拆除联网”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6 生效日期: 2008-06-0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8]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关于“拆除联网”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拆除联网”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实现创建国家生态市的目标,我市决定拆除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房,并实行联网集中供热(简称“拆除联网”)。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利用3年时间拆除城区内803座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房。其中,2008年拆除300座,2009年拆除300座,2010年拆除203座,实现联网集中供热。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拆除联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拆除联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市房产局为联席会议召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相关地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负责本地区的“拆除联网”工作。
  三、责任分工
  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区域管辖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相关地区政府、单位负责辖区内“拆除联网”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协调被拆除锅炉房原产权单位及联网单位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工作;负责对被拆除锅炉房周边违章建筑的拆除和清理工作;负责锅炉房拆除后的场地绿化工作;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及补贴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拆除联网”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制定“拆除联网”计划,分解任务,对相关地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联网的热源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批、用地以及管网规划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列支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市城建局负责办理道路的挖掘手续、恢复路面及固体废物排放工作(道路挖掘费用按每平方米268元成本价格收取,管网过人行路按规定价格收取,不再收取加倍费用);市公安局负责管网施工占道手续的办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对新、改、扩建热源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市建委负责办理拆除锅炉房工程的开工手续和拆除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市、区资金到位情况及各区、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帮助供热企业维护“拆除联网”工程正常的施工秩序;市质监局负责办理被拆除锅炉房锅炉的注销手续;市审计局负责工程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及过程的跟踪;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拆除锅炉房工作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工作;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被拆除锅炉房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接收及并网工作(免收二次加压供水并网费用);沈阳供电公司负责对被拆除锅炉房供电设施的拆除及联网供热用电手续的办理工作。
  被拆除锅炉房的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资产核销、债权债务清理及供热档案的移交工作;负责移交锅炉房内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办理锅炉注销手续;负责办理用电设施拆迁手续。
  联网供热单位负责联网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有关地区和单位在每年的3月底前制定当年的“拆除联网”工程及资金计划。
  (二)有关地区和单位从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拆除联网”工程施工。
  五、资金安排及使用
  (一)“拆除联网”工程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筹集。市、区财政每年年初足额列出“拆除联网”专项资金。
  (二)“拆除联网”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拆除费用、联网费用、内网维修费用、资产补偿费用及办公经费等。
  (三)“拆除联网”工程专项资金由市房产局负责拨付。
  (四)“拆除联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占用。
  六、有关要求
  (一)被拆除锅炉房属于国有资产的,其锅炉设备及锅炉房无条件拆除,固定资产予以核销;属于私有财产的,由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后,按实际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被拆除锅炉房的工作人员由产权单位自行安排。
  (三)被拆锅炉房的陈欠水、电费,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结清。
  (四)拆迁区域内的锅炉房由拆迁人负责补偿,不再进行补贴。
  (五)被拆除锅炉房应首先满足新建换热站的要求,不建换热站的,锅炉房拆除费用由其残值抵顶。
  (六)自行供热的产权单位,其锅炉房拆除后,缴纳一定的联网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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