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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1 生效日期: 2008-06-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安监[2008]9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履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全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露天矿山”)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基本原则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露天矿山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露天矿山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本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初步设计或开采方案、“三同时”工作的相关资料及图纸;
  5.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6.安全生产投入;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
  8.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9.职业危害管理;
  10.采场、运输道路、机电设备、排土场等场所、设备、设施基本安全状况。
  四、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
  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企业介绍,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帐等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对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时,可采用照相、录像等方法进行现场取证。
  五、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1.制订工作计划。露天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为主,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省局抽查和督查为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露天矿山的实际,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各企业上年度达到的安全标准化等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基本原则为:安全标准化达三级以上的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安全标准化达三级的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安全标准化在三级以下的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或安全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
  2.实施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确定每次检查的重点。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每次人员应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附表1.附表2),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签字确认。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向被检查企业反馈。需要立即进行处理或可以现场处理的,监督检查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处理。
  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需要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整改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负责监督检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在限期届满时进行复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企业,在隐患排除后,由企业向作出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复查。复查时应填写《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表》(附表3)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复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
  3.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和工作台帐,及时登记监督检查、复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其他要求
  1.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参照本意见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露天矿山实际的监督检查办法和考核制度。
  2.对露天矿山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将日常检查的部分职责书面委托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略)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状况)(略)
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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