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安监[2008]9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履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全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露天矿山”)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基本原则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露天矿山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露天矿山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本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初步设计或开采方案、“三同时”工作的相关资料及图纸;
5.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6.安全生产投入;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
8.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9.职业危害管理;
10.采场、运输道路、机电设备、排土场等场所、设备、设施基本安全状况。
四、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
监督检查可采取听取企业介绍,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帐等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对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时,可采用照相、录像等方法进行现场取证。
五、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1.制订工作计划。露天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为主,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省局抽查和督查为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露天矿山的实际,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各企业上年度达到的安全标准化等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基本原则为:安全标准化达三级以上的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安全标准化达三级的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安全标准化在三级以下的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或安全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
2.实施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按照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确定每次检查的重点。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每次人员应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附表1.附表2),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签字确认。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向被检查企业反馈。需要立即进行处理或可以现场处理的,监督检查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处理。
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需要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整改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负责监督检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作出相应的处理。
对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在限期届满时进行复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企业,在隐患排除后,由企业向作出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复查。复查时应填写《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表》(附表3)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复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
3.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和工作台帐,及时登记监督检查、复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六、其他要求
1.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参照本意见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露天矿山实际的监督检查办法和考核制度。
2.对露天矿山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将日常检查的部分职责书面委托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略)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状况)(略)
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