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政函[2008]71号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机场南线机场第二通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交计文〔2008〕18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首都机场南线(温榆河以西路段)设置黄港匝道收费站;首都机场第二通道利用机场南线设置的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同意首都机场南线、首都机场第二通道车辆通行费费率标准沿用现有机场路收费标准,并采用均一式收费方式,即:一类车辆10元、二类车辆20元、三类及以上车辆30元。收费期限自正式收取通行费之日起不超过25年,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延长收费年限。
三、对在上述路段行驶的车辆,除按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外,一律按照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
四、由你们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上述路段收费站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收费公示和还贷情况进行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