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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期间全省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 2008-06-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为保障第29届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国家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将对全国进京机动车实施统一环保标志管理,凡没有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将禁止进京。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第29届奥运会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环办[2008]7号)要求,现就我省奥运期间进京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环保标志管理的实施时间和对象
  实施时间:2008年7月1日至9月20日。
  实施对象:凡在上述时间进入北京市的我省核发号牌的机动车,须按要求取得国家统一环保合格标志。发放对象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进京长途客运汽车不在我省核发环保合格标志之列,须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实施检测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单位
  沈阳市天亿诚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等14个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单位承担进京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检测单位名单见附件)。
  三、环保合格标志的发放程序
  (一)外观检验: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对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注册日期等内容,并检查是否符合以下排放标准:
  1.汽油车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
  2.柴油车须满足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或以上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排放测试:由承担进京机动车检测业务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单位对机动车排污状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须满足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
  (三)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经外观检验和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由各市环保局核发全国统一的环保合格标志。
  特此通告。 附件:辽宁省奥运期间进京机动车环保检测单位名单(略)
辽宁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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