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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河道安全度汛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3 生效日期: 2008-06-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保障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河道方面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河道部门已批准的在建工程,要预留行洪通道,汛前要做好度汛预案、抢险方案,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养殖圈等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于6月25日前由设障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指挥部组织力量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三、主汛期(7月20日-8月20日)全市所有河道禁止采砂。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批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采砂业户应在7月20日前清除河道内堆积的砂堆、弃料;填平采砂形成的深坑;清除过堤路、恢复堤防,保证行洪安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河道堤防、护岸、涵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不得随意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集市贸易等影响行洪的其他活动。造成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河道是行洪通道,随时可能有危险,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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