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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6 生效日期: 2008-06-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哈价检发[2008]9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意见》和省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建设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市物价局在全市范围内连续几年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经营者的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诚实标价,价格欺诈行为明显减少。为进一步推进价格诚信建设工作,扩大价格诚信范围,继续促进我市价格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建设,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物价局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价格诚信建设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一)继续组织开展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整治活动,切实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明码标价工作既是物价部门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又是一项极为复杂的、难度较大的工作。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分解明确责任目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明码标价工作做为下半年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切实提高明码标价的普及率和覆盖率,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实行价签监审备案制。加大对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垄断等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力度,全面落实经营者明码标价制度,积极倡导经营者明码实价。同时,规范经营单位的价格(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的价格秩序,提高经营、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各行业的经营价格管理,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切实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二)继续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开展价格诚信创建活动,是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的一种工作方式。各区、县(市)要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继续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方式,逐步扩大创建范围。要向社会公开创建的标准和程序,保证创建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要巩固工作成果,加强对价格诚信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取消荣誉称号。
  (三)组织开展明码实价单位(店)创建活动、促进明码标价向纵深推进。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标准,各区、县(市)结合“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大力开展涉商收费项目标准清理和开展商场物价员培训活动。在动员企业积极参与情况下,区、县(市)年度内可选一至两家零售商业作为明码实价试点,按照不讨价还价,不随意调价,不虚构原价,不做虚假价格宣传等相关内容开展明码实价单位(店)创建活动。
  二、几点要求
  一是各区、县(市)物价局接到通知后可结合工作实际立即将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纳入活动日程,组织有关人员年底前按价格诚信建设活动内容开展活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高标准开展工作,开展活动情况要及时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二是市物价局将价格诚信建设活动列入年终对各区、县(市)目标考核项目。各区、县(市)在自行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基础上,推荐市级的价格诚信单位。被推荐的价格诚信单位若出现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市物价局将取消评选其资格,或予以摘牌。
  三是加强巡查,严格规范。在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同时,注重经营者行为的监管,检查一个行业,整顿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对存在问题较轻的单位和经营者限期整改,对存在价格欺诈等行为的严肃查处。创建有代表性的明码标价示范单位(店)和明码实价示范单位(店),通过典型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全面推进我市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是市局改变以往两年集中评选一次诚信单位的方法,将采取对有参评资格、参评条件的单位(店)进行不定期的评选,各区、县(市)可将材料随时上报市局,对参评单位(店)市局进行全面审核验收,经评审小组委员会确认后授牌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各方的监督,使价格诚信活动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五是年终各区、县(市)要将价格诚信建设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汇报(具体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六是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条件、标准参照哈价检发[2006]7号文件的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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