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政函[2008]73号
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你们联合上报的《关于京平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交计文〔2008〕19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京平高速公路是政府还贷公路,由市路政局作为管理主体,并委托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收费管理。
二、同意京平高速公路设置吴各庄、夏各庄2个主线收费站,设置半壁店、李桥、沿河、北庄头、北务、薛家庄、打铁庄、南张岱、赵庄户、东高村、稻地、南太务等12个匝道收费站。
三、同意京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费率标准按0.5元/公里·标准车计收。收费期限自正式收取通行费之日起不超过15年,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延长收费年限。
四、对在上述路段行驶的车辆,除按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外,一律按照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
五、由你们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上述路段收费站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收费公示和还贷情况进行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