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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新增天保工程投资用于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9 生效日期: 2008-12-09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办天字[2008]95号
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最近,国家采取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把加强重点防护林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在新增林业投资中安排天保工程10亿元,用于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天保工程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中央要求,抓紧组织新增天保工程投资项目实施。各地要按照中央对新增投资的总体要求,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别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加强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增农林水利投资和所建工程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255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抓紧做好新增林业投资安排加强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8〕236号),以及有关资金管理等规定精神。要抓紧组织工程实施,确保2009年一季度前将新增公益林建设资金全部形成实物工作量。新增投资不得充抵以往欠账。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天保工程建设“四到省”考核办法的要求,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抓紧组织编制上报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实施方案。要加强对营造林的检查指导,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建设任务,把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责任落实到责任人身上。
  三、加强组织实施管理,确保公益林建设质量。各地要按照天保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作业设计和施工管理,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营造林的整地、设计、苗木、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要合规,严禁滞留、截留、挪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监理、检查验收等要公开透明,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各地在组织实施中,要按照营造林规划设计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要把验收成果和人员责任统一起来,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重复上报造林面积,任意扩大封育范围,杜绝以其他形式充抵工程营造林任务。我局将对各地计划下达、资金到位、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督促各地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
  五、加强工程实施进展调度,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省级工程管理部门于12月20日前将新增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计划上报我局(天保中心)备案,并于每月30日前向我局(天保中心)上报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实施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各地要积极开展工程进度情况监测,做好相关数据收集,建立工程档案,为科学评价新增投资效益提供依据。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天保中心森林管护与公益林处
  电话:010-84238914
  邮箱:mask13@163.com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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