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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28 生效日期: 1992-05-15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1992]价费字198号
外交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外交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护照费 
  (一)因公护照,每本二十元。 
  (二)驻外使馆办理的护照: 
  1.换发、补发因公护照,每本五十元; 
  2.换发、补发因私护照,每本一百元; 
  3.颁发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每本三十元; 
  4.颁发二年多次有效旅行证,每本六十元; 
  5.为非法移民换发、补发护照,各使馆可根据驻在国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量的大小,每本加收三十至五十美元。 
  二、代办外国签证费 
  1.因公签证代办费,每证二十五元; 
  2.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作急件处理,并专程送件或取件,在一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内办成的,每证另收加急费十元; 
  3.代填外国(地区)签证申请表,每份收填表费五元。 
  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率领的党政代表团申办外国签证,免收一切费用。 
  外交部授权自办外国签证的中央、国家机关和各大公司等,为本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办理外国签证是否收取费用,由各部门自行确定。如果收费,其标准不得高于代办签证的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办签证单位代办因公出国签证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三、认证费 
  (一)领事司对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收费标准: 
  1.对我国公民个人申办认证的各类证书,每本收取人民币(下同)五元; 
  2.对我国企、事业单位申办认证的各类证书,每本收取十元。 
  (二)驻外使、领馆对华侨申办认证的收费,考虑到国外的实际情况,按下列标准收取: 
  1.一般的结婚、出生、职业、学历等证书,每本收取十元; 
  2.商业性、遗产继承等证书,每本收取二十元。 
  (三)对于台湾、港澳同胞申办认证的收费问题,参照上述第(二)项收费标准收取。 
  (四)领事司和驻外使、领馆对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收费标准: 
  1.对外国留学生申办学历、成绩单等证书的认证,每份收取十元; 
  2.对外国公民申办一般的出生、结婚等证书的认证,每本收取二十元; 
  3.对外国公民申办商业性、遗产继承等证书的认证,每本收取四十元。 
  (五)对免收我方认证费的国家,我亦免收其认证费;对两国间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对某些国家收费标准明显低于我上述标准的,我收费标准可按对方标准收取。 
  (六)通过我驻外使、领馆送国内申办公证、认证者,其国际邮费每本收取十元,使、领馆在当地寄送证书的邮费按当地的邮费标准收取。 
  (七)对个别生产确有困难的我国公民、华侨和台湾、港澳同胞申办领取养老金的生存证明、子女入学证明的认证,其认证费可酌情减免。 
  四、驻外使、领馆的公证翻译费 
  (一)对有固定格式、内容简单的公证译文,每份收取十元; 
  (二)对无固定格式,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公证译文,每份收取二十元; 
  (三)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华侨和台湾、港澳同胞申办公证的翻译,其翻译费可酌情减免。 
  五、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每证九十五港元。 
  六、驻外使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的收费标准,由使馆比照国际收费标准和对等原则自行制定。 
  七、护照费、代办签证费、认证费、公证翻译费,国内收取人民币,驻外使、领馆折合驻在国货币四舍五入凑整收取。在人民币同驻在国货币比价发生变动情况下,如幅度不超过15%,按原标准收取。 
  八、上述各项收费属于规费的,要纳入财政预算;不属于规费的,要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外交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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