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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08年第13、31号公告有关事宜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31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08年第13、31号公告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取消“证件签发日期”,增加“旅客始发地、旅客目的地”,详见附件1。
  二、继续临时使用SITA网地址BJSHGCA接收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为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报文标准,详见附件2。
  三、进出境承运旅客的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参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80、88号公告有关要求实施。
  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技术热线电话:010-65193355。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略)
2.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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