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已于2008年10月签署,现就《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及《中新自贸协定海关程序》(附件2)予以公告,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行公布。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程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