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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农业部、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现就规范我市农产品生产记录、产地证明和地理标志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意义
规范农产品生产记录、产地证明和地理标志,既是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有效监管的需要,同时,也是积极推进我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统一的农产品生产记录、产地证明和地理标志,既有利于品牌的打造,也有利于质量安全问题的追溯,而且更重要的是便于带动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引领签约农户和周边农户树立质量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科学生产和满足市场需求的生产意识,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遏制不合格农产品上市流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内容
1.生产记录
(1)建立制度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包括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等情况进行依法记录和保存。
(2)填写要求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填写生产记录时必须按照要求,做到客观、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若违反将按照有关法律给予严惩。
(3)保存制度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产品生产记录必须保存二年以上,以便质量安全问题的追溯和生产过程问题的追查。
2.产地证明和印章
(1)产地证明
凡是在我市上市销售的农产品(主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否则不能上市销售。
(2)印章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要求,刻制我市农产品产地证明专用章。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印章的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保管,树立责任意识,严格审批关口。
3.地理标志
建立统一、规范的地理标志,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打造品牌、提升农产品质量,推进产品进入市场的需要。
三、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农委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主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工作落实到位,并要加强对规范工作的督促、检查。
2.注重宣传指导
各地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统计和宣传指导工作。使农产品生产企业明白规范农产品生产记录、产地证明和地理标志制度,既是法律所赋予的义务,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他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双赢的事情。
3.加强督促检查
各区县(市)农委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产品生产和上市销售环节的监控力度,凡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填写、保存生产记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要给予及时指出,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对没有落实产地证明制度的农产品,一律将不允许上市销售;地理标志没有建立的要组织力量抓紧落实。 附件:哈尔滨市生产记录样本(略)
附件:哈尔滨市产地证明及印章样本、地理标志样式(略)
哈尔滨市农业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