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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2 生效日期: 2008-07-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发[2008]1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我市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精神,根据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市政府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二)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定期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市促进就业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各县(区)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也要相应更名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就业工作,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因就业而退出低保人数和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纳入政府考核目标,继续实行就业工作月通报、季调度工作制度,依法加强监督考核。市政府根据全市就业工作形势的需要,对考核目标适时进行调整。
  (四)各县(区)政府每年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零就业、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残疾人家庭成员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可凭零就业家庭证明、低保证、低保边缘救助卡和残疾证等有效证明,享受以上政策。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企业认定执行原程序及规定。
  (七)严格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等各类劳动者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八)对民政部门认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定额减征增值税、营业税。对单位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实际工资可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九)开展全民创业活动,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和创造活力。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创业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经营咨询、提供创业社保补贴等创业服务。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对创业者进行创业扶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15户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县(区)要达到5户和100人以上。要依托大中专院校、公共就业训练机构和民办培训机构建立一批创业培训基地,承担创业培训任务。开展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的,从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中给予扶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定、发放、回收等管理工作。创业资金借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000-10000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借款规模。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有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还款方式由借款申请人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
  (十)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按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政策执行。
  (十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对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在省规定的25个微利项目基础上,再增加皮革美容、宠物护理美容、擦洗车服务、代买代购、小菜制作、小商品零售、社区清洁卫生服务、租赁服务业和物业管理等8个项目。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县(区)政府要积极帮助商业银行回收小额担保贷款,市政府将把各县(区)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作为对各县(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新增信用贷款补偿机制。
  县(区)政府要加强信用社区建设,积极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与信用社区建设有机结合,认真落实对信用社区的激励机制,为创业融资营造良好条件。2008年底,由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组成评估小组,对全市信用社区的建设情况进行评定。全市创建信用社区总数要达到社区总数的10%以上,其中,各县(区)至少有1个社区要达到A级。3年内全市信用社区要达到25%以上,各县(区)至少有1个社区达到3A级。
  对于不能按时归还就业、创业贷款的,将记入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定期予以公告。
  三、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十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1993-1999年军队转业干部、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和棚户区改造回迁下岗失业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各级财政对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50%。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起,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增加工伤保险补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在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各级财政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工伤保险数额的100%给予补贴。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8年底)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08年,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公益性就业岗位补贴指标,主要用于支持和帮助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7年底)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对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应届、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兜底安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回原籍的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逐一登记,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要根据政府对社会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需要,积极培育和购买一批适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及时提供岗位援助,确保困难家庭应届、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在登记当年实现就业。
  (十五)对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1年以上的,给予2000-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
  (十六)对零就业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就业后,3个月内可暂不取消城市低保待遇、低保边缘户救助待遇;对城市低保户家庭成员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超出部分额度在现行城市低保标准50%(含50%)以内的,6个月内其家庭原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变;对城市低保户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含自谋职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超出部分额度在现行城市低保标准50%(含50%)以内,可以按其家庭原领取保障金数额标准一次性发给其6个月的城市低保金,作为他们自谋职业的启动资金,但2年内不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如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确有困难可申请临时救济。
  (十七)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扩大普惠制就业培训对象范围。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退役士兵和其他失业者,以及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农村退役士兵、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的农村劳动力、有意外出务工、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等都纳入培训范围。对已享受一次免费培训,1年内没有就业的,或虽已就业但工资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15倍以下的,还可以享受一次以提高就业收入为目标的免费技能培训。
  提高培训课时补贴标准。培训课时补贴标准:一般专业工种,每人每课时补贴3元。第二产业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每人每课时5元。高技能人才培训,每人每课时10元。对农村转移劳动力普惠制就业培训实行定额补贴方法。开展以农村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限6至12个月,培训费用补贴1500-3000元。开展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培训期限3至6个月,其中,二产类专业培训补贴800-1600元,三产类专业培训补贴300元,引导性培训补贴50元。
  鼓励开展订单式培训。对已签订《培训就业协议》的,培训前按培训人数所需培训费的70%拨付培训费,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拨付剩余的30%培训费;对已经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培训前先行拨付培训费。普惠制培训机构可聘任公共实训基地企业中的优秀的技师、工程师等为实训教师,按照普惠制培训机构实训教师同等标准支付授课补贴,由普惠制就业补贴资金支出。对因培训时间长(3个月以上)、实际操作耗材多导致培训成本较高,职业培训补贴不足以弥补培训成本,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重点专业和急需专业的,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200元。具体标准和操作方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不同的培训项目、培训成本和培训后的就业率确定。培训后的就业率一般不低于75%。
  创业培训课时,按照每人每课时10元的标准执行,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的,享受城镇培训对象同等待遇。组织创业培训,开班前按培训计划人数预拨50%培训费,合格后有50%的学员办理营业执照并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再拨付50%培训补贴。要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实行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十八)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要认真贯彻执行《就业促进法》,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各县(区)政府要设立就业专项资金,本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和本年可支配财力的1%,不足部分在年度执行中足额筹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四、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
  (十九)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间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市、县(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统一加挂“人力资源市场”牌子,并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规范完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支出计划,逐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并指定一名副乡(镇)长担任所长。村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配备1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由村委会副主任担任站长。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到2008年底前,全市建成不同层次、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协调、满足需要的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体系。
  2008年底前,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积要达到省政府规定标准。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村要有一定面积的固定公共就业服务场所,配备微机和必需的办公设施。目前已经达标的,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不断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能力。切实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以“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为重点,开展就业援助工作。
  (二十一)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就业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有就业能力、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二十二)对资源枯竭独立工矿区等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要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市政府将在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
  (二十三)要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二十四)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低保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要组织他们参加免费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积极为其推荐就业岗位,尽快实现再就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或者两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视为无就业愿望或已实现就业,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社区及培训机构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参加由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劳动保障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情况定期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通过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享受待遇人员的就业动态,并以此作为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效依据。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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