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污普办[2008]16号
各市(地)及农垦总局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现将《关于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填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研究本地普查表填报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日前省普查办下发的《关于全省污染源普查省级质量核查情况的通报》(黑污普办[2008]15号),举一反三,对普查表填报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数据修改时要注意保持机、表的一致性,并根据国家二次数据上报的要求,将有改动的数据在电子报表中做好标记。如改动对污染物排放量有较大影响,需对改动原因和内容作出文字说明,与汇总数据一并报送省普查办。
为确保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量的数据质量,省普查办将根据国家的要求,于8月上旬再组织一次对工业源中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的会审,审查要点是查对此前会审或质量核查时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国、省控重点源监测数据的填报情况(参照转发文附件“普查表填报质量审核应注意的重点问题”中第十条的内容)和其它应审核的重点问题。该项工作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地提前做好准备。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表填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军环办: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组织了核查组,在地方各级普查机构的配合下,对各地污染源普查表填报质量进行了核查。经过核查认为,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负责、积极组织协调,广大普查工作人员克服困难、努力工作,普查工作总体进展较好,各地基本完成了入户调查、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工作(国家对各省普查工作核查结果另行通报)。但核查中也发现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普查表填报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有些还比较突出。
为进一步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当前各地普查机构,特别是省、市(地)两级普查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核查工作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工作的紧急通知》(国污普办[2008]15号),切实抓好普查表数据审核和上级普查机构对下级普查机构的质量核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四川、西藏除外)普查机构尽快将国家普查质量核查组在样本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整理后印发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督促样本区进行整改,并请各市、县普查机构认真研究,结合本地情况进行整改。
(二)凡是没有按照《核查工作细则》进行普查表填报和数据核查,或进行了核查但没有按《核查工作细则》要求随机抽取足够样本数的省、市普查机构,要尽快组织力量,严格按照《核查工作细则》规定,组织进行普查表格填报质量的核查。已按规定完成核查工作的省,也要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要求有关普查机构及普查对象进行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要将本省普查表格填报质量核查工作的总结,于8月10日前报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工作总结应包括质量核查工作概况、省级抽查样本区的名称、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填报质量评估等,并附上省级核查的样本区经核查后填写的《普查表格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Ⅰ、Ⅱ(见国污普办[2008]6号文件第11、12页)。核查工作的总结做为评价该地区普查工作的重要基础材料。
(三)核查要突出重点。对每一个抽取的样本采取问、查、看的方式进行核查,即询问普查表格填报的相关信息,查阅相关票据和台帐,查看生产设施、工艺过程、污染治理设施。抽取的样本中要包括重点污染源,如工业重点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医院、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对所有抽取样本的重点指标进行核查。重点指标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行业等),对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有影响的指标,包括用水量、能源消耗量、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排污系数选用的正确性、治污设施的运行状况和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去向、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
(四)落实责任制。在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质量核查中,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在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中的五级审核制度时,要特别重视普查指导员审核和普查机构会审制度。实践证明,凡是表格填报规范、工作做得好的,都是指导员工作认真负责、敬业心强。凡是表格填报有误的,往往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为确保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排污量的数据填报质量,请各省、市(地)级普查机构会同环保局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再组织一次对工业源中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的会审。会审的要点除“三”中提到的核查的重点指标外,还要参考本文附件“普查表填报质量审核应注意的重点问题”进行审核。
(五)对于国家、省、市普查表质量核查中、重点污染源普查表会审中和县级普查机构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普查表,要认真改正,并在数据二次上报时按改正后的普查表上报。同时在二次上报的普查表上加以标注和给予必要的说明。关于数据二次汇总上报的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普查表填报质量审核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一、普查对象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按工商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上的全称填写,不得填简称。
单位地址应详细具体到街、路及门牌号,或村庄及门牌号,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应填报到12位(居委会或村委会),不得仅将地址填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也不得将行政区划代码仅填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的9位代码、最后3位补“0”。
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必须填报经纬度。
工业源未改、扩建的,改、扩建时间不填,不得将改、扩建时间与开业时间填报相同时间。
生活源、农业源硬件数不够(餐位数、床位数、养殖数等),可以普查,存档供当地环境管理用,但不得录入数据库上报。
二、水体代码
认真核对水体代码,注意本区域内是否有水体名称相同、代码不同现象,或水体名称不同而代码相同的情况。
水体代码的填报,必须根据水体所属的水系,查找普查网页下载区提供的水体代码,严格按照“水体代码表”中10位水体代码填报。
无污染物排放的普查对象也必须填写受纳水体代码。
三、能源
分别填写各类能源的实际消耗量,最后折成标煤,不得直接折标后填写一栏。注意折标系数选用的正确性与折标量计算的准确性;认真核对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统计范围、自用量的计算方法。
四、计量单位与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主要产品产量的计量单位,在“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中包括的产品,必须使用该目录中给出的计量单位。
注意有关量的统计数据与相应的计量单位的一致。
注意诸如吨、万吨,吨、公斤,等等,单位换算时,数字位数的换算以及与计量单位的一致性。
用产排污系数测算表(G105-1表、G109-1表)计算的结果来填报产排污量普查表(G105表、G109表)时,注意单位及相应数字的一致性,如计量单位不同,注意数量的转换。
五、用水与废水排放
注意水量平衡,重复用水量;单独排放的间接冷却水不得计入废水产生、排放量。
废水排放量,除总量外,注意按照排水去向类型填报排水情况。
经核查普查对象确无生产性用水,仅厂区生活用水时,废水产生量和排放量不填报。
无相关票据、台帐可查的生活源、农业源,重点核实其数据的合理性。
六、漏填漏报
应加强现场核查。
工业源产污设施,如锅炉、窑炉,注意备用设备必须填报;如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有锅炉的必须填报锅炉普查表。
工业源、医院的电磁辐射、射线装置、含放射源装置,所有该类装置均须填报。
注意核查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与有关票据、台帐是否相符。
污染治理设施,备用治理设施必须填报。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应从严掌握。要严格对照危险废物名录确定普查对象危险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处置情况。
生活源中住宿业、餐饮业兼营的其它服务业;洗浴业兼营的餐饮业,如为同一业主经营,必须一起填报;如为租赁给他人经营的,应作为独立的普查对象单独填报。
七、错填错报
(一)没有污染治理设施,但普查表中填报;或不属于污染治理设施,按污染治理设施填报。
如:湿法除尘填报为脱硫设施,鼓风机按照污染治理设施填报。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渗滤液处理设施未建设,但按处理设施填报;生活垃圾处理厂的渗滤液回喷,按处理设施填报。
宾馆、饭店的化粪池、隔油池计入了废水治理设施;普通抽油烟机按油烟净化装置填报。
医院中没有医疗废物处理装置或不属于规范的处理设施,但按有处理设施填报。
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未按实际监测结果填报,按照设计处理效率或根据产排污系数反推填报。
(二)代码填报错误
污水处理方法及代码填报错误。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代码错误。
含放射源设施的放射源代码错误或未填代码。
八、逻辑性、合理性
注意表内指标之间、表间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
废气治理设施未填报除尘设施,但固废普查表中有粉煤灰--核查有无除尘设施;或固废填报是否有误。
锅炉燃烧方式与粉煤灰及炉渣的比例。
废水实际处理量大于废水产生量。
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填报,但运用产排污系数计算时按照有治理设施核算产排污量。
有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设施,但固废普查表中没有脱硫石膏的产生量。--核查是否确实建设脱硫设施,脱硫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若未建设或未正常运行,则核实二氧化硫产生、排放量的核算是否按照有脱硫设施计算,或核实产生、排放量是否合理。
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所采用的产品产量或原材料使用量,与G102表或G202表中的产品产量、原材料使用量是否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九、产排污系数的适用
注意产排污系数选用的条件、产品产量或原材料使用量核定,以及计算的准确性。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的治理技术与其他普查表填报信息是否一致、逻辑上是否合理--应现场核查。
按照有脱硫设施核算二氧化硫排放的,必须有脱硫剂进货台帐、凭据和使用量的台帐。
采用类比系数要有说明,产、排污系数的选用要有说明,并一并存档。
农业源不得采用统一的中间系数填报,如单位面积化肥、农药施用量、粪便产生量等。只可作为校核系数用。
十、监测数据的填报
国控、省控重点源只要有普查监测数据的,无论监测频次、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均应按实际监测情况,填报监测数据(G105-2表、G109-2表)。
采用监测结果核算产排污量的,同时要按产排污系数计算产排污量(无产排污系数的除外),并进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