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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奥运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6 生效日期: 2008-07-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确保我市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履行奥运环境承诺,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8月20日止,采取强化措施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工业企业要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安排设备检修或降低生产负荷,实行生产调节,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三环内露天存放的煤、灰(渣)、沙土等易生尘物料堆全部实施防尘覆盖或密闭存放。
  禁止使用原煤散烧小炉灶、禁止露天烧烤,有冒黑烟稳患的燃烧设施停止运行。
  二环内的建筑工地、市政建设工地、拆迁工地等各类施工工地要全部设置围档,工地内的沙土、水泥、石灰、祼露地面等易生尘物料和部位采取全覆盖等防尘措施;二环内的施工工地停止拆除、拆改和道路挖掘施工。
  三、万豪酒店、沈阳宾馆、辽宁大厦、黎明国际酒店、铁西新区体育场、沈阳体育学院、沈阳市体育运动学校等周边1.5公里范围内,沈阳奥体中心五里河体育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为重点控制区。
  万豪酒店、沈阳宾馆、辽宁大厦、黎明国际酒店、铁西新区体育场、沈阳体育学院、沈阳市体育运动学校等周边1.5公里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停止混凝土工程和金属、石材切割施工;沈阳奥体中心五里河体育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在赛前二小时至次日早6时停止混凝土工程和金属、石材切割施工。在此区域内的混凝土搅拌企业、沥青搅拌企业停止生产供应,施工工地停止土方、拆除、拆改和道路挖掘施工,祼露地面应当全部实施绿色覆盖。
  运输残土、沙石、水泥的车辆禁止在此区域内行驶。
  四、禁止无沈阳市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的车辆驶入沈阳奥体中心五里河体育场及周边区域(南起浑南中路,北至浑南四路,东起天成街,西至天坛街)。
  五、如遇气象条件影响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将进一步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
  六、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08年7月26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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