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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拆迁机构、开发单位:
为了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近期拆迁工作的实际,经局领导研究,现就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标准问题。
二00七年八月一日以前在外过渡的,执行二00六年《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进行调整的通知》(石建[2006]23号)标准。二00七年八月起仍在外过渡的,以二00七年《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调整的通知》(石建[2007]62号)标准为基数执行。
二、超等价值量部分房屋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问题
对于产权调换进行安置的居民,超过等价值量部分房屋建筑面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已经结清房屋差价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协议中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2.协议中没有约定的,自协议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以结清差价款的建筑面积为基准,按照第一条的方法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原被拆迁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第一条标准正常发放。
三、本通知所确定的事项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