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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变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经办机构及调整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1 生效日期: 2008-08-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沈劳社发[2008]40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了增强基金抗风险的能力,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提高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和待遇水平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8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由原来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直接经办管理,改为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办管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已签订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快捷、简便、周到的理赔服务。
  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赔付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
  (一)在本市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含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仍执行沈劳社发[2004]5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
  (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参保人员(含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在原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3%,即在职人员由原来的12.5%调整为9.5%、退休人员由原来的7.5%调整为4.5%;
  (三)转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赔付起付标准仍按沈劳社发[2006]45号文件规定执行,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35%调整为20%。
  三、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年最高赔付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30万元。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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