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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止食用野生鲜蘑菇引发中毒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5 生效日期: 2008-08-05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8]61号
当前正值野生鲜蘑菇生长旺季,误食野生鲜蘑菇极易导致人员中毒事件的发生。为切实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大连地区野生蘑菇种类繁杂,毒蘑菇约占1/4,误食白毒伞、鳞柄白毒伞和鹿花菌等剧毒蘑菇可致人死亡。由于变异等原因,无毒或毒性较低的野生鲜蘑菇染上毒素后也可转变为剧毒蘑菇,极易误采误食。毒蘑菇中毒发病较急,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尚无特效治疗方法,死亡率极高。请广大城乡居民不要食用野生鲜蘑菇。
  二、城乡居民一旦误食野生鲜蘑菇后出现头晕、呕吐、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到医院就诊。各级医疗机构要全力以赴进行救治,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治疗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毒蘑菇中毒的假愈期,切不可麻痹大意。
  三、各区市县政府、乡镇(街道)和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宣传到户,严禁销售野生鲜蘑菇,严禁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加工经营和食用野生鲜蘑菇,切实防止食用野生鲜蘑菇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各企事业单位及建筑工地等集体用餐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人员不食用野生鲜蘑菇。如发生人员中毒,要立即组织抢救,并提供相应保障。当地政府要做好现场控制、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死亡或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将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瞒报、迟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及拒绝查办、延误查办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城乡居民如发现擅自销售野生鲜蘑菇或餐饮单位加工经营野生鲜蘑菇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市级相关部门举报电话:
  市工商局12315
  市卫生局83672517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84255215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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