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朝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软环境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市政府决定再取消16项年检项目,现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取消年检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已取消的年检项目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同时,要对取消的年检项目制定、完善后续监管的相关措施和办法,对放弃监管或者监管不力、对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市本级第二批取消的年检项目
一、取消行政机关实施的年检项目
(一)市民政局
1.经营性公墓年检
2.社会福利企业年检
(二)市公用事业局
3.城市燃气企业资质年检
(三)市规划建设委
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证年检初审
(四)市交通局
5.客、货运车辆年度审验
6.道路危险货运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审验
7.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审验
8.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年审
(五)市农经委
9.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审验
(六)市卫生局
10.食品卫生许可年审
(七)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版权局)
11.内部资料年检
12.营业性演出团体年检
(八)市安监局(煤管局)
13.煤炭经营资格年检
(九)市商粮局
14.再生资源经营准许证年检
(十)市地税局
15.税务登记年检
二、取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年检事项
(十一)市广播电视局
16.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