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质技监标[2008]399号
本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落实市政府《上海市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07-2020年)》、《上海市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化行动计划(2007―2010年)》、《上海市环境保护标准化行动计划(2008―2010年)》的要求,大力推进国家、行业、地方节能和环保标准的实施,引导、鼓励本市相关单位开展节能和环保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现就本市开展节能和环保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2010年上海世博会召开为契机,以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以提高能源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降低污染排放和提高生态建设水平为核心,运用标准化的手段,加快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逐步形成“政府有效引导、行业紧密协调、企业主动运作、全民积极参与”的节能和环保标准化工作机制,实现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推进原则
以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导,以制定与实施地方标准为补充,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促进本市节能和环保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按照“突出重点、市场导向、技术进步、试点先行、推广辐射”的原则稳步推进本市节能和环保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
三、主要任务
试点单位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需要的节能和环保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制修订各级节能和环保标准工作;加强节能和环保标准的宣传和贯彻,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订并实施企业标准。通过推行标准化试点工作,促进单位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主要试点领域
根据国家关于节能和环保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际,本市将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进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
五、试点工作管理
1.参与试点对象的基本条件
申报节能和环保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诚信守法。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事故,未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通报或处罚。
(2)领导重视。单位领导重视标准化工作,将标准化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加以推进,企业员工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3)水平先进。能耗和水耗指标、资源回收率、资源重复利用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环境保护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4)机构健全。设有统一的节能和环保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标准。
(5)制度完善。在节能和环保方面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标准化管理制度。
2.试点工作管理程序
(1)申报
申请试点的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其所在地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市属大型单位也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
申报单位填写《节能和环保标准化试点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交节能和环保标准化试点工作初步方案(含单位现状、节能和环保标准化工作基本情况、试点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实施计划等内容)。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申报,同时报送电子版。
(2)初选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本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初选,并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初选合格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汇总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属项目也可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初审。
(3)审核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和环保标准化工作的发展重点,对全市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立项评估。按照“择优选取、确保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节能和环保标准化试点项目及实施单位,并下达试点计划。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通过立项审核的试点项目,将按照《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试点单位应同时设立工作经费,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政府可设立配套的工作经费予以支持。
(4)实施
试点单位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试点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原申报推荐部门认可后,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方案应明确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组织机构、年度计划、人员培训、保障措施、持续改进等具体内容,并组织本单位各部门实施。
试点单位应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需要的节能和环保标准体系,组织实施相关节能和环保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订并实施企业标准,加强标准化培训,规范自身服务行为,持续改进服务质量。试点周期一般为3年。
(5)过程管理
试点单位应按时向原申报推荐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年度试点工作总结。申报推荐部门应加强对节能和环保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管理,指导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对试点单位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对试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试点工作进度。
(6)考核验收
试点期满,试点单位应按照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经原申报推荐部门认可后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验收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组,根据试点计划、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等相关内容综合考核验收。对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将发放“上海市节能和环保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未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单位,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但两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7)后续管理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总结节能和环保标准化试点单位的成功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节能和环保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并组织在行业和区域内推广,促进节能和环保标准化工作的深入进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进行不定期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或收回相关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六、联系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化处
倪旦红、潘轶军
电话:54262334、54262247
电子邮件:dhni@shzj.gov.cn,yjpan@shzj.gov.cn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节能和环保标准化试点项目申请表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