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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本市外来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6 生效日期: 2008-08-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法规[2008]150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预拨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政部〔2008〕57号)以及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下拨2008年度中央财政预拨的就业补助资金的通知》(沪劳保技〔2008〕6号)精神,现将做好2008年本市外来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的确定
  凡是职业技能与安全生产知识结合进行的培训项目,由各区、县通过市场化招投标形式,参照本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确定方式,在本市具有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项目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范围内,确定相应培训机构。
  对安全生产知识单项培训项目,由各区、县在本市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项目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范围内,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相应培训机构。
  二、培训要求
  外来农民工参加与所在岗位相对应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相应的培训计划、大纲执行。外来农民工参加定向性上岗培训,应根据培训的实际需求和岗位要求制定培训计划。
  外来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项目应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和大纲执行。
  三、培训过程管理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分布及参加综合保险农民工数量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按本市补贴培训工作要求对培训过程实施管理。
  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应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外来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工作。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将培训实施方案与计划、所确定的培训机构等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四、培训考核
  参加职业技能与安全生产知识结合培训的外来农民工应同时获得技能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上岗证)和安全生产培训证书,方可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
  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单项培训的外来农民工应获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方可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
  五、补贴对象和标准
  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对象必须是参加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外来农民工。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实施。外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年只可享受一次就业补助资金补贴。
  外来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单项培训的补贴标准为10元/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的外来农民工,不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六、培训任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应抓紧做好2008年外来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工作,并在年内完成各自培训任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
附件:2008年上海市外来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人数指标分解表
序号
区县
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人数(人)
1
黄埔
10000
2
卢湾
8000
3
徐汇
3000
4
长宁
15000
5
静安
8000
6
普陀
15000
7
闸北
15000
8
虹口
17000
9
杨浦
15000
10
闵行
50000
11
宝山
45000
12
浦东
53000
13
南汇
60000
14
嘉定
60000
15
奉贤
20000
16
松江
30000
17
金山
30000
18
青浦
30000
19
崇明
16000
合计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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