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筑府办发[2008]1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批示我省农村低保工作关键是要做到“应保尽保”的指示和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根据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低保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将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城乡低保标准
为规范全市城乡低保标准,逐步提高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水平,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云岩、南明、小河三中心城区一个标准;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和金阳新区一个标准;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和开阳县一个标准进行规范。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云岩、南明、小河三中心城区一个标准;白云区和金阳新区一个标准;乌当区、花溪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一个标准进行规范。
二、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根据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民生问题提出的“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低保标准,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民生问题”的总体要求,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提高城市低保标准。云岩、南明、小河三个中心城区的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15元提高到240元;乌当、花溪、白云三个区和金阳新区的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80元、175元、200元和190元统一提高到220元;清镇、修文、息烽、开阳一市三县的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200元。城市低保标准提标时间从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三、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林树森省长在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把所有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应保尽保’,但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85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的总体要求,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云岩、南明、小河三个中心城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从原来的1440元、1800元和1200元统一调整为1800元/年、人;白云区、金阳新区的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从原来的1200元、960元统一调整为1500元/年、人;乌当、花溪二个区和清镇、修文、息烽、开阳一市三县的农村低保标准从原来的720元调整为840元/年、人。农村低保标准提标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城乡低保提标涉及副食品临时补贴及生活补助金的发放调整
城乡低保提标后,取消对贵阳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副食品临时补贴”,保留由中央财政补助的“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和“油电价格增涨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水平”补贴。城市低保标准在未提标之前,2008年3―4季度的副食品临时补贴仍按原资金渠道筹集,发放至2008年12月。农村低保自提标当月,取消按月每人10元标准发放的副食品临时补贴。
五、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城乡低保资金比例的调整
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除上级承担的65%外,其余部分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分摊的比例为:云岩、南明、小河、乌当、白云、花溪六个区和金阳新区按3:7比例承担;清镇、修文、开阳和息烽一市三县按5:5的比例承担。提标后,不具备参保条件的集体企业职工发放生活费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部承担。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除上级承担的核定资金外,其余部分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分摊的比例为:云岩、南明、小河三个中心城区由本级财政承担;乌当、白云、花溪三个区和金阳新区按3:7的比例承担;清镇、修文、开阳和息烽一市三县按5:5的比例承担。
六、提高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根据省劳动厅2007年10月发布的贵阳市最低工资650元的标准:
1.将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从600元/月提高到??650元/月??,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2.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资金渠道和承担比例不变。市、区、街道(乡镇)使用的低保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本级财政承担;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仍由市、区、街道(乡镇)按4:3:3比例承担。
3.建立低保工作人员工资自然增长机制。城乡低保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救助工作,需要一支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随着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增长,以贵阳市当年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建立低保工作人员工资自然增长机制。
七、各区、市、县应设置城乡低保管理中心,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根据林树森省长在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工作会议上强调的“乡镇要设立低保管理和受理机构,并明确专职的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有低保工作协管人员兼职开展低保工作。所需人员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可采取整合县乡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等办法进行调节”的指示精神,各区、市、县在不新增编制、与原有乡镇管理机构进行整合的前提下,设置城乡低保工作管理中心并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各区、市、县要保证乡镇、村(居)委会配备必需的农低保工作人员,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城乡低保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实行“区聘街用”
由民政部门按照各街道(乡、镇)城乡低保户数,确定各街道(乡、镇)应聘用工作人员数,分片负责所辖社区(村)的低保申请、入户核查、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受区、市、县民政部门的委托,由用人的街道(乡、镇)与拟聘用的低保工作人员统一签订聘用合同并进行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须报区、市、县民政局备案。当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出缺时,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现有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前提下,继续聘用。市民政局负责拟定《贵阳市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的管理措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业务素质培训,严格工作纪律要求,适时量化考核,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人员进出机制。
二○○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