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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水上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2 生效日期: 2008-08-12
发布部门: 贵州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园林局,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近段时间,随着夏秋季节的到来,气温升高,各地开展水上活动频繁(尤其是风景名胜区内的漂流活动),随之而来的是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本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内水上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内开展水上活动的,均应经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
  二、开展水上活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切实可行的安全应急预案。
  (二)船舶安全适航。
  1.自航船舶应由验船师对照船检证书进行检验复核,不符合要求的船舶,不得投入使用。
  2.非自航船舶应由有关部门按照非自航船舶的安全技术条件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3.从事夜航的船舶须按规定配备舷灯、桅灯、尾灯、探照灯等设备和号笛。
  (三)具有有效的船员证书,船员配备满足要求,船员具备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四)救生员、救护船和救护设施满足需要。漂流河段应安排足够数量的救生员以备随时护航。
  (五)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超载。
  (六)码头牢固,系泊设施安全、完好。
  (七)通讯设备畅通。
  三、水域游船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游客发布停航、禁航以及航行作业等有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在活动区域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和显示信号。
  四、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在水上活动开展期间,坚持值勤上岗,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遇到突发事件,应积极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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